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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民法与和谐社会
马俊驹:漫谈民法与和谐社会
次来西南财大进行学术交流,原没有打算给同学们搞讲座。后来,法学院的领导还是希望我和同学们见见面,既然见面总要讲点什么。可是讲什么呢?有位老师建议我能不能讲讲和谐社会。我一想,和谐社会和我的民法专业的确关系密切,再说又是一个当前最“时尚”的题目,不妨就试着讲讲看。不过,因为准备不足,本人又水平有限,讲不好还请你们谅解。?去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开始还没有引起人们的太多关注。但今年春节过后,建设“和谐社会”突然成为全国宣传的重点。现在,“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已经成为新一代领导人的“三面红旗”。前不久召开的“两会”,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凸显了“和谐亲民”的方针和姿态,这真是一项顺应社会发展和深受百姓欢迎的方针。?我们知道,崇尚和谐是我国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也是我国重要的社会理念和政治理念。追求和谐、向往大同,是世代中华民族的理想。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对我国古代文明的继承,而且“和谐”的内涵以及实现途径已经有了新的时代特征,这一特征的集中表现就是要以现代法治的精神去规范社会,从而创立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人间平等的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是一个有序的社会。和谐社会需要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规范和调整,而民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和谐”体现了人间的一种“平等”、“互相尊重、相互协助”的关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享有人格尊严的愿望与要求,体现了人与人之间配合得当、配合默契,形成一种社会平和的气氛,从而实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这些恰恰是民法重要的社会功能之所在。?一、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民法。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不是靠权力,或者主要不是靠权力,而是依靠民间平等协助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正在营造的市民社会,是一种趋于自治的社会,它主要不是靠政府权力的支撑,而是靠人们的自治精神及意思自治去完成社会关系的构成。什么是意思自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们之间能够自由地、自觉地、自主地实施各种法律行为,支配其财产甚至自身,实现自己的愿望,以达到自己的目标,而不会受到政府和他人的无端干预。人们的心情是舒畅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的。我国在改革中,曾有过一个奋斗目标叫实现“小政府、大社会”,我以为,这就是要建立一个市民社会。的确,社会上每天都会发生许多事情,不能都靠政府、靠行政领导去解决。为什么我们的领导总是太忙?效率并不是太高?而且还经常出差错?就是管事多了,政府大了。我们要创造一种社会机制,就是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运用民法规范去调整属于市民社会中的问题。只有这样,才可能有一个真正属于人民的和谐社会。?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贯彻平等理念、平等原则是民法的精髓,它是营造和谐社会的基础。众所周知,人格平等、自由是现代人的伦理价值的体现,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在我国,我们已经确立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关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且国家、政府机关在某些时候也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有着平等的权利资格,国家机关的公务员除行使职务行为外,也是社会中平等的一员。当然这种平等,还只是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只是给予人民一种平等享有权利的机会,使人们都有一个自由的空间。应该说,这种平等地位、自由空间对营造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种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对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不够的。?和谐社会还是一个互助的社会、共同发展的社会。我们都承认,人的能力有强弱,人们取得社会资源的机会并不均等。因此,民法和相关法律在具体规则上,就要重视对社会弱者权利的保护。比如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则,就是对社会弱者一方权利的特别保护。当然,从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到实现人类社会实质上的平等还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应当承认,我国至今还存在着一些不平等的社会因素,这是造成社会有时不和谐的重要原因。比如在户籍制度上,我国长期存在着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形成了农民和城市人社会地位和待遇上的明显差异,为此,我们正在进行着这一制度的改革。又比如我国普遍存在的官本位的社会观念,使得一些国家公务员特权思想严重,甚至个别公务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欺压百姓。我们一方面需要建章立制,严格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必须依法行政,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另一方面还需要使民法的平等理念、平等原则进一步深入人心,这一理念和原则是法治国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和谐社会不是完全靠法律的强制力营造的,更不是靠专制的暴力维护的。“和谐”必定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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