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法律规定.pptVIP

第三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法律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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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法律规定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中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特点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体系 主要制度 主要规定 部发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水土保持法律体系 1、水土保持法的概念 2、水土保持法规体系组成 3、水土保持法规的历史沿革 3、水土保持法规的历史沿革 1952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发动群众继续开展防旱、抗旱运动,并大力推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示》。 1957年,国务院发布《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196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黄河中游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定》。 1960年代初期,国务院发布《关于开荒挖矿,修筑水利和交通工程应注意水土保持的通知》、《关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毁林开荒,陡坡开荒的通知》、《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1982年,国务院发布《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1988年,国务院批准《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发布)。 1991年颁布 2010年修订草案 据2000年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结果,全省水土流失总面积为73179.01km2,占土地总面积的41.54%。其中:轻度流失面积41415.30km2,中度流失面积22424.44km2,强度流失面积8016.86km2,极强度流失面积1322.41km2,年土壤流失量25215.38万t,年均土壤侵蚀模数1432t/(km2·a)。 五、水土保持法重点条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关注点:防治措施的强制性 六、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程序32-40 立案:发现、移交和检举控告 调查:客观真实、全面具体、及时迅速 处理:行政处罚 送达:直接、留置、委托、邮递送达 复议:行政复议 执行:强制执行 第二节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中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规定 水土流失防治的基本要求 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水土保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由建设和生产单位分别在基本建设投资、生产费用中列支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水土流失防治实行分区防治原则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即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进行分类指导,分区防治。 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 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才能申请计划部门立项。这是预防水土流失的首要环节。 明确了水土保持机构的监督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对水土流失的防治实施监督检查,这是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的重点保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各条中简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各条中简称条例)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主要有以下规定: 法律第三条(总则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法律第八条(总则中)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即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规定 法律第十五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法律第十六条、条例十三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法律第十七条规定“在5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有关规定 法律第十八条规定(开发建设项目防治水土流失责任)“修区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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