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会经济法-分章节讲义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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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经济法-分章节讲义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单选题 2题2分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多选题 1题1.5分 1题1.5分 1题1.5分 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 1题15分 0.3题3分 0.5题5分 0.2题3分 分值合计 18.5分 6.5分 7.5分 5.5分   【注】跨章节综合题以本章内容所占比重估算分值,仅供参考。下同。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   1.有体性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慧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   2.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相关考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考题·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流通物;   (2)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   (3)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2.动产与不动产   (1)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常被称为种类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亦称特定物,如齐白石的画等。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则相反。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米、酒等。反之,如牛、汽车等则属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一物可能不是他物的成分,而只是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而存在。此时,相对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该辅助之物为从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7.原物与孳息物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物。其中,孳息又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别。   《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考题·多选题】(2009年·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孳息是指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本题选项C属于天然孳息,选项D属于法定孳息。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三)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的含义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公示的效力 物权移转效力 公示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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