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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政策技能培训会第三讲(甲供材税务分析).pptx
营改增税收政策培训会
甲供材税务分析
甲供材税务分析
一、甲供材名词解释;
二、营改增后的甲供材;
三、 “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四、“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五、案例分析(1);
六、案例分析(2);
七、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八、 “甲供材料”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九、注意事项
甲供材名词 解释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二、营改增后的甲供材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三、 “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三、 “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 “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四、“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四、“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2.91%×A
推导出: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7%×A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1+17%)×17%=7%× A
四、“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 A
6、结论
“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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