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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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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 姓名: 学号: 班级: 成绩: 摘要: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两者在何时转移、如何转移等都直接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根据主要贸易国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我们了解到,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并非是在同时发生的,其中风险转移的时间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都做了明确的限定,但所有权转移时间在上述文件中都没有规定。为什么在国际贸易中所有权转移的地位并不重要?这种规范的缺失是否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风险转移是否会取代所有权转移曾经在贸易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国际贸易;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沉船、渗漏、盗窃或查封等非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这类损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这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的;其次,这类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防止和避免的。风险移转制度的功能就是如何在合同中由当事人合理分配这种不确定的意外损失,在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的基础上追求交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现实中,只要表现为解决谁去主张索赔、占有标的物的残值、代位物或自行承担损失的问题。所以风险的划分和承担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风险转移的关键是时间问题,即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各国法学家对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进行了长期讨论,也呈现出不同的理论以及立法实践。 一是合同订立时转移。有的国家以风险于合同订立时转移为标准,即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也立即转移给买方承担。这一做法问题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订立时货物多在卖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卖方由于不承担风险责任而易疏于对货物之妥善保管,如此让买方承担过大风险责任,显然对买方很不公正。 二是所有权转移时转移。此种观点把所有权同风险移转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确定风险移转的时间,即所谓“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这一原则以所有权转移这种抽象的、难以确定的概念来定位风险转移这个较为客观的事实概念是不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的,也难以从实务角度合理服务于国际贸易的需要。 三是交付时转移,又称交付转移风险原则。是指以货物的交付作为转移风险负担的时间标准,而不考虑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以交付为转移时间,是当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理论界所采纳的,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德国民法典》、《奥 地利民法典》等都有这种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为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分以下几种:(1)规定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那么,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亦随之转移。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可转移;(2)在运输途中交货的风险转移。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则此原则不予适用;(3)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9条的固定,在买方的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转移;在卖方的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风险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国际商会指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共13种。该通则对每一种贸易术语项下的风险转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FOB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时,风险发生转移;CIP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接管时,风险开始转移等。 风险转移的实践意义通常取决于对下面一些问题的回答:由于风险事件的后果,致使货物即不能完全交付也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适用性和质量标准,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吗?如果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便不能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抗辩,宣称货物未达合同标准或宣称买方完全不能交付货物。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规范是为了将风险分配给能以最小成本控制风险的一方,从而在整个社会达到收益的最大化。在无协议或其他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风险应由能够对货物提供最安全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而占有或控制货物的一方当事入通常处于最终有效的保护货物免受损失的地位。 国际贸易中的所有权转移 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在大陆法系与英荚法系各不相同。即使在各个法系内部,也存在较大的国别差异。总体来说,在法国,只要买卖双方意思达成一致,货物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无需其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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