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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阶段工作汇报
太原市煤矿瓦斯防治阶段性工作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厅《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察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晋煤瓦发〔2011〕1091号)及我局《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并煤瓦发〔2012〕12号)等文件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9号令)、《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管辖煤矿瓦斯的预警工作,现将我市瓦斯防治阶段性工作汇报如下:
一、查找依据
依据一、《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的。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井,其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依据二、《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第一百七十六条解读:突出危险性评估。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依据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 HYPERLINK /view/3847268.htm \t _blank 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依据四、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规定:
第十二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
依据五、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察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晋煤瓦发〔2011〕1091号)规定: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测定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基本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依据六、太原市煤炭工业局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并煤瓦发〔2012〕12号)第五点要求:
要结合省百日安全督查时反馈意见和要求,对全市所有煤矿逐一检点落实。新建高瓦斯矿井要依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对于相邻矿井
开采的同一煤层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突出煤层管理。对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及鉴定的高瓦斯煤矿,要一律停工整顿。
依据七、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察监管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一点要求:
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预测工作“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要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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