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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沿革
一、新中国建立后的财政管理体制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不断探索,经历了多
次变革。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调节财
力运行中各方面责权利关系,各个时期财政管理体制的确定,是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任务为
基点,协调各方面的分配关系。在财力安排上,采取既保证重点,又照顾一般的原则。总的来
说发展的趋势是逐渐扩大地方财力和权限,实行的各种体制复杂多样,国家的财权是由高度集
中的统收统支,逐步朝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向发展。国家对北京市实行逐渐扩大地方财力和
权限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高度集中的财
政体制;二是以集中为主,适当下放财权;三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一)解放初期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财政体制最早脱胎于解放区财政。因为中国的革命走的是农村包围城
市的道路,早期的革命根据地主要分布在农村,随着根据地的扩大,渐渐形成解放区并连成一
片,逐步实现了在大区范围建立统一预算,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统一全国收支提供了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于1950年颁布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其基本
内容就是: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统一全国财政收支”
的具体规定是:①一切财政税收制度、人员编制和各项开支标准均由中央制定;②所在财政收
入全部归中央,只有极少数地方捐税划归大区和省政府留用,③一切开支均需列入预算,地方
需按月、按季报中央政府核定执行,并在年度终了报请中央审查;④建立全国统一的财政预决
算制度和严格的审计、会计及财政监察制度只有地方级收入的超收分成部分才由各地方机动使
用。这几条所包含的内容也就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财政体制,它是典型意义上的统收统支,是
我国高度集中型财政体制的最初形式。
1949 年,北京市地方财政收入2836 万元,加上中央补助,基本保证了全市人员经费开支。
1950 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统一了全国的税收,同时公布
了工商业税、货物税两个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并且相继公布了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
息所得税等地方税的暂行条例。北京市认真执行这些条例,工商税收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同年,
还执行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条例,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北京市工商税收占总收入的比重,由 1949
年的58.2%上升到76.1%;农业税则由33.7%下降到17%。同年3月,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
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决定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核定各级人员编制;成立清仓调配委员会,
在全国进行清仓查库,开展厉行节约。对各地征收的公粮、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等一
切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与此同时,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管理财政收支的决定》。决定国家
税收制度,财政收支程序,供给工资标准,行政人员编制及全国总预(决)算,统一由中央人
民政府制定,分别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转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划归地方留用
的税收解决地方财政开支的项目有: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
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以及其他收入等。对乡村各项
经费,包括乡村小学经费、文娱活动费、简师经费、农场、苗圃、修路、优待革命军人家属、
民兵、训练等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随公粮附征l5%内解决。北京市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的决定,严格执行中央统一制定的有关财政收支科目、收支程序、税收制度、供给标准、行政
人员编制等有关规定。为了调动市财政努力增加收入的积极性,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由北京市财政局请示财政部批准,1950 年,国家对北京市实行“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体制。
这一体制,是北京市丁也方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支出由北京市自行安排,超过部分不要求国
家补助,结余归北京市。因此,这一年北京市财政收支预算,是根据全市的经济发展情况,由
北京市财政局编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
(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1 年中央提出了指导全国财经工作的新方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家对北京市从1951
年-1957 年相继实行了“核定预算,分级负责”、“以支定收,一年一定”、“以收定支,固定比例
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1 年以后,全国财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为了调动地方各级理财的积极性,同年 3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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