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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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

附件 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存在问题,促进重点实验室良性发展,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评估工作力求精简、规范、高效。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 第五条 考核评估对象是所有正式开放运行的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可根据情况分批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由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综合评估工作由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实施,具体工作由科学技术司承担。沿海省(区、市)海洋厅(局)、涉海部门、央企和军队涉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协助开展共建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考核评估细则及指标体系;制订综合评估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编制发布考核评估报告,调整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力度与管理措施。 第八条 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督促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做好考核评估准备工作,审核提交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与综合评估等材料,协助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审核提交年度考核与综合评估等材料,为考核评估提供支持与保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认真、全面、真实地准备考核评估材料,做好考核评估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评估的真实性、时效性。 第三章 年度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前,重点实验室完成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至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经内部公示并审核后,在4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或经管理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综合分析各重点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发布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如发现重点实验室报告存在不实之处或问题比较突出,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和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章 综合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综合评估年度5月底前,确定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方案,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估,并通知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管理单位。已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可申请免评。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在综合评估通知下达后两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或经管理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经依托单位内部公示并审核的五年工作总结报告等评估所需材料。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和应用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六条 综合评估专家不少于9人,包括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3/4。每次综合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在综合评估申请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以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综合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专家参加综合评估。实验室可以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综合评估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综合评估由评估组组长主持,包括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1.初评:初评可视情况分组进行。通过审阅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排序,并提出评估组初评意见。 2.现场考察:选取初评得分的前30%和后20%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评估组通过听取重点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实实际运行情况、个别访谈等形式,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3.综合评议:评估组听取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报告,审议初评结果,重点对现场考察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议、记名打分并排序,提出所有参评重点实验室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五章 评估结果处置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结束后,由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司梳理评估组综合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按先后次序分为三个等级,前20%为优秀、后10%为较差、其他70%为良好,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综合评估报告报局领导审定,并在有关范围内予以公示后,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分别采取优先支持、选择支持与末位淘汰制度。 1、对于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科研立项、实验室建设、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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