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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扣划研究
执行新论 法院直接透支被执行人信用卡账户的可行性研究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银行存款,导致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大量小额债务案件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利用他人账户来逃避执行,自身各种消费却不受任何影响的现象。在当前国家个人信用体制有待完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各种有效措施有待建立的现实情况下,如何利用现有条件,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法院裁判的严肃性与执行力,成为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 在实践中,执行法官在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时会同时发现被执行人拥有信用卡账户,而且也在正常的使用中。
信用卡账户与普通借记卡账户最大的不同在于,信用卡账户的模式是“先消费后还款”。至2010年年底,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累计发卡量已突破13亿张,其中信用卡的数量达到了十分之一,也就是说,在当今社会信用卡已经相当的普及了。在信用卡普及程度如此之高的情况下,面对大量小额债权案件执行难的困境,执行法官不能仅仅停留在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余额的层面上,必须突破“账户有钱就冻结,没钱只能另想办法”的传统模式,笔者认为,如果法院可以直接透支被执行人信用卡账户用于执行,就可以解决大量案件,尤其是小额债务纠纷案件。
信用卡账户内的可用资金包括持卡人存款和发卡银行授予持卡人的可透支额度。二者虽在一卡之内,但法律性质却不相同,存款是持卡人对发卡银行所享有的债权,而可透支额度是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最高授信额度,持卡人一旦透支,将会对发卡银行负有贷款债务,持卡人的存款虽然在信用卡账户中,但仍然属于存款,法律性质不变因此,信用卡账户可以看成存款账户和贷款帐户的集合体。
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可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扣划,但对银行能否依有权机关要求协助以透支方式扣划信用卡内资金,我国尚无规定。目前笔者查询到的“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略有提及,该批复规定: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这个批复代表了银行关于透支信用卡账户措施的态度。
法院强制以强制方式透支被执行人信用卡账户,可以理解为被执行人对其超前消费所欠债务的偿还。因为,从法院执行的角度讲,案款就是被执行人在诉讼前的消费理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因为其没有偿还,所以才引发了从诉讼到执行的一系列司法程序,采用从信用卡账户中扣划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规定的最长还款期的规定,可以做到督促被执行人积极还款,如果被执行人仍然一再拖延,则会引起一系列不利的后果。扣划被执行人信用卡账户,既执结了案件,还可以与被执行人的信用评价相联系。如果被执行人不积极偿还被扣划的款项,将会有不良记录被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导致其以后在很多方面都会受到制约。
理论上,信用卡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持卡人通过信用卡消费与银行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持卡人按照与银行的协议来偿还债务,如果不能偿还或者不能按时偿还则要负担高额的利息及相应不利后果。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在本质上就是债权关系,与日常生活中的债权关系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有人认为“扣划存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法律赋予有权机关以强制手段扣划存款人之存款来偿还其所欠债务。透支属于借贷行为,如果依据扣划存款之规定,以透支方式扣划信用卡账户内资金,将涉嫌变相强制由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放贷款并将风险隐患转嫁于发卡银行,甚至可能由发卡银行最终承担风险损失。”[1]即会造成由银行替债务人即持卡人买单的问题出现。
笔者认为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可以从实践中加以规定来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第一、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超过信用卡最大消费限额的30%。
第二、被执行案件必须是小额债权纠纷,执行案款标准在5000元左右为宜。
第三、信用卡是一直在被正常使用的,被执行人在扣划之前的相应时间内没有不良记录。
以上限制既可以减少银行风险,又可以避免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同时也可以作为国家限制高消费的辅助措施,可以绕过繁琐程序,直接给被执行人留下不良信用记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从而督促其尽快偿还债务。
当然在实践中,允许人民法院直接从被执行人的信用卡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执行案款是否能实现,需要法院与银行之间的协调与博弈,本文只就这项措施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寻求解决执行难,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效途径。
[1]《银行协助扣划信用卡账户内资金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陈福录《中国信用卡》2009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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