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宅基地有限私有制度改革设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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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宅基地有限私有制度改革设想

我国宅基地“有限私有制度改革”设想 摘要: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当前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弊端丛生,主要表现为:宅基地纠纷难以解决,闲置宅基地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困难等问题。本文对当前的宅基地产权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和设想,主张农村宅基地“有限私有化”,通过这种改革来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解决目前宅基地制度固有的矛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土地产权制度;有限私有制度 Abstract:House-sit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rural land system in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the market economy and urbanization, the current house-site system has revealled a great many drawbacks. Such as the increase of house-site disputes, the problem of the idle house-site and the circulation of house-site. The thesis claims the reform of limited private system of house-site by overturning the current house-site rights system. The purpose of the reform is to better develop the economy and society and to solve the inherent contradiction of the current house-site system. And then we can build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and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 house-site; land property right system; limited private system 一、我国当前宅基地制度概况 (一)农村宅基地的含义及特点 我国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中已建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而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 当前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特点是:(1)主体特定性。农村宅基地取得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只能是以个人或户的名义。(2)权利的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不是通过支付对价方式获得,农村宅基地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3)权能限制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不得用于工商业、旅游娱乐业等作为生产资料使用。(4)使用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房,并对该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依建筑物所有权而长期、永久的使用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由此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无所有权,只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用益物权、他物权。 国家对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该地区规定的标准,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3)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二、当前宅基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当前的宅基地制度暴露了很多固有的矛盾和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农村的长期发展以及农民利益的维护,逐渐难以适应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 (一)违法建房难制止,宅基地纠纷难解决 虽然我国对宅基地的申请、取得、使用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利益关系复杂,加之当前我国农村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城镇化的推进,使得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已经成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因为法律对村民建房的规定更多的是理论上的纸上谈兵,实践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因牵涉部门多,管理层次多而难以落实。农民不等审批手续办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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