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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jd0103004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目 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鉴定原则 2
4 鉴定方法 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2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技术规范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技术规范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苏州大学医学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王旭、刘瑞珏、郭兆明、陈捷敏、王萌、陶陆阳、周姝、俞晓英、项剑、陈溪萍、陈晓瑞、刘冬梅。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3004——2011。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视觉功能障碍检验、鉴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人身伤害案件中涉及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其它需要进行视觉功能检验和评估的法医学鉴定亦可参照执行。
术语和定义
视觉功能isual Function
视觉功能的主要作用在于识别外物,确定外物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包括形觉、光觉、色觉等。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色觉等检查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
法医学鉴定中的视觉功能障碍主要是指视力减退与视野缺损。
视力isual Acuity,VA
视力障碍isual Impairment
通常系指远视力障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视力障碍即指视力较正常降低;狭义的视力障碍则指远视力降低至中度以上视力损害或盲目程度。
视野isual Field,VF
视野缺损isual Field Deficiency
若受检眼视野的周界缩小或视野的范围内出现不能看见的盲区,则属于视野缺损。依据视野缺损的大致形态特征,可分为向心性缩小、象限性缺损、偏盲、生理盲点扩大等。
双眼视觉inocular Vision
双眼视觉不仅具有两眼叠加的作用,可降低视敏度阈值,扩大视野,消除单眼视野的生理盲点,更可以形成立体视觉,使主观的视觉空间更准确地反映外在的实际空间。
鉴定原则
基本原则
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应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和法医学理论与技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综合判定。
对于受检者自述伤后出现视觉功能障碍,鉴定人应根据眼器官结构的检查结果,分析其所述视觉功能障碍的损伤性病理学基础。对于无法用损伤性质、部位、程度等解释的视觉功能障碍,应排除损伤与视觉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对于与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础)以及认知功能障碍有关的视觉功能障碍,应分析伤病关系。
鉴定步骤
审查鉴定材料
首先应详细了解外伤史。需要采集的材料主要包括病史材料,应尽可能全面、完整、充分地反映:①受伤时间、致伤物和致伤方式;②伤后主要症状和体征;③伤后主要诊疗经过,包括愈后情况。
必要时应了解伤前眼科病史(包括视觉功能情况),询问家族性疾病史、全身疾病史及用药史。
视觉功能检测
按受检者主诉视觉功能障碍的情况,检查其视力、视野等视觉功能情况。
眼部结构检查
按先右眼、后左眼,或者按先健眼、后伤眼的顺序,依次进行眼附属器、眼球前段、眼球后段结构的检查。其中裂隙灯显微镜检查、眼底检查等需在暗室内进行。必要时选择进行屈光、眼压、眼球运动、眼球突出度、双眼视、泪器、眼影像学等针对性检查。
应实时、客观、全面记录检查结果;有条件的应对检查结果摄片存档,以备复核。
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
对于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情况需进行鉴别检验的,可选择进行相应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查,或者进行视觉电生理的检验。
结果评价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原发性损伤或者因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性质、程度相吻合。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检验的结果和/或视觉电生理的测试结果相吻合。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应排除本身疾病或病理基础的影响。
鉴定时机
视觉功能障碍的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或因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
上述医疗终结系指经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医疗措施实施后达到临床效果稳定,即眼部损伤症状消失或稳定,眼部体征及视觉功能情况趋于相对固定。
一般而言,较轻的或不遗留明显视觉功能障碍的眼部损伤,鉴定时机可适当提前;若存在视觉功能障碍或者将以视觉功能障碍作为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推荐其鉴定时机为损伤之日起90日以的一般
外眼的检查
检查眼眶、眼睑、结膜、眼球突出度、眼位、眼球活动,以及泪器、眼压。
眼前段的检查
采用裂隙灯生物显微镜或手电照射法,检查角膜、巩膜、前房、虹膜、瞳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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