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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申请检验制造输入
拾壹、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申請檢驗製造、輸入、 變更、展延、破損、遺失登記申請須知
一、製造飼料(飼料添加物)檢驗登記申請
(一)應申辦製造飼料(飼料添加物)檢驗登記品目:
參閱[叁、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
(二)申請飼料(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作業:
1.申請飼料(飼料添加物)樣品檢驗報告。
(1) 受理機關:
a:植物性飼料、動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家畜(禽)配合飼料及飼料添加 物: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
b:水產配合飼料: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申請。
(2) 申請廠商應檢附申請書件及資料如左:
a:製造飼料(飼料添加物)樣品送驗申請書(如格式一) 。
b:製造飼料(飼料添加物)樣品送驗清單二份(如格式一附表)。
c:每種飼料(飼料添加物)試製樣品各三百公克四小包,並請註明各飼料 名稱。
d:檢驗費:俟接到檢驗單位繳費通知時,逕向檢驗機關繳納。
e:檢驗項目:請填列於飼料(飼料添加物)樣品送驗清單。有飼料成分國 家標準者(CNS)按其規定辦理,無國家標準者(CNS)按申請者申請項 目(包括詳列主要成分及各成分含量)為之
f:檢驗方法:已訂有國家標準者,從其規定,未訂有國家標準者,由廠 商提供國內外專業書籍所訂檢驗方法,如為外文者請譯成中文併附( 各2份)。
g:其他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3) 受理機關流程:
a:審核工廠登記證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是否蓋章戳及主要產品項目 欄內是否有列該申請製造之飼料品目、類別、名稱及地址、負責人等 其他事項是否相符。
b:請將四小包飼料(飼料添加物)樣品改裝、編號、登錄。
c:飼料(飼料添加物)樣品中之二小包,依類別、性質,分送檢驗機關; 另二小包自存,俟復文(含檢驗報告及收款收據或服務清單) 予申請人 ,檢驗機關於一個月後無異議時毀棄該飼料(飼料添加物)樣品。
d:其他需特別說明或注意之檢驗方法送檢驗機關。
(4) 檢驗機關:
a: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植、動物性飼料;胺基酸、礦物質補 助飼料;家畜、家禽配合飼料。
b: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水產動物用配合飼料。
c: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維生素補助 飼料。
d:國立中興大學畜產學系:乳酸菌及酵素類飼料添加物。
e: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飼料保存劑及其他特殊成分含量。
f: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飼料油品。
(5) 檢驗報告:
a:檢驗機關於收取飼料(飼料添加物)樣品後,應在45天內完成檢驗報告 ,隨同收款收據或服務清單函復送檢機關。
b:辦理送驗機關將檢驗報告樣品編號譯出委託廠商及送驗樣品等飼料名 稱後,將報告正(副)本連同收款收據或服務清單,函知送驗廠商,據 以申辦飼料(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及發證。
2.申請製造飼料登記證:
由廠商檢附左列文件逕向受理機關申辦:〔參閱貳、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規定〕
(1) 申請書(函)一份(如格式二)。
(2) 「製造飼料(飼料添加物)檢驗登記申請書」一式四聯(如格式三)。
(3) 飼料(飼料添加物)包裝或容器及散裝者,標示樣式各一式四份(如格 式四),請依照飼料管理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事項標示,大小以字清圖 顯為原則之縮小比例飼料(飼料添加物)包裝標示樣式。(包裝袋樣式 以A4紙繪圖影印或照片均可,標示內容包括
a: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b: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
c:成分。d:含基因改造原料。e:所使用主要原料及其製造業者名稱。f: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g:淨重量。h: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i: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j: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4) 檢驗報告四份(不足者請自行影印、至少含一份原本)。
(5) 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四份。
(6) 證書費每種飼料為二仟元,以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7) 其他指定之文件或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飼料所列管詳細品目以外 或無國家標準成分之飼料品目等二種情形者,均應檢附具有公信力足 資證明該飼料效能之有關試驗報告、參考文獻及製造流程、處方依據 。但已在各專業書籍有登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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