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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性、社会性别、婚姻推荐
(5)韩国变性艺人——本 名: Yi Kyung-Yup生 日: 2/17/1975身 高: 168cm體 重: 48kg * 婚姻 定义:持续的性关系+共同生活。 它是限制两性性自由的制度,是为了保障安全的、稳定的、有利于生育的性关系的规则。 择偶标准:门当户对 * 现代婚姻关系本身发生了一些本质变化。第一,关系“纯粹化”或在关系动机中“情感或爱情”成为最基本的要素。第二,由于对“纯粹化”关系的追求,婚姻变得并非是唯一的选择,因此一些人开始选择独身。第三,更为普遍的趋势是晚婚。 * 一夫多妻制转变为 一夫一妻制 * 离婚率急速上升 建议看电视剧《中国式离婚》 * 家庭 家庭,作为生活实体,其定义可以概括为:实体婚姻+孩子+生活共同体。 家庭社会学研究重点; 1、家庭规模:传统中国是大家庭为主吗? 2、家庭结构 核心家庭 联合家庭 主干家庭 空巢家庭 丁克家庭 * 3、家庭功能 你认为家庭有哪些功能? *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推荐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我国约有40%的离婚案涉及家庭暴力 。 私事——外力介入 * 推荐阅读书目 1、李银河 对同性恋和性等方面的研究著作 2、潘绥铭对中国色情业、性社会学等方面的研究著作。 3、波伏娃《第二性》 * 法院判决书中从四个方面对性骚扰做出了认定,认为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 第一,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 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处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 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 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 5、武汉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案? 胜诉 ■此案为全国首例胜诉的性骚扰案 ■原告:武汉市女教师何某 : 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2003年10月终审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 原告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时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 *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不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而且对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精神几乎崩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盛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最后审理后认为,盛某确有行为不妥之处,认定被告侵权成立,责令盛某原告赔礼道歉。 * 反性骚扰的难度 界定难! 取证难! 社会环境难! * 2、性骚扰的原因 男权主义! 权力关系! 成本小! 被骚扰者往往沉默,造成纵容! * 女性为何沉默? * 2005年十二月一日通过了包含性骚扰条款的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 草案第31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 3、讨论:反性骚扰的对策 A、性骚扰立法 举证责任倒置? 加大惩罚力度 2001年,西安,中国有了第一例性骚扰案; 2003年,武汉,中国有了第一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 * 美国第一例“性骚扰”案发生在明尼苏达州。原告路易丝于1975年开始到明尼苏达州的一个矿上工作,她是这个矿上的第一位女性员工。在工作中,路易丝不断受到骚扰:男同事们经常当面说一些黄色笑话(The dirty stuff),曾经有工头在电梯上强行吻她等等。开始她不好意思去讲,同时也怕因此而被解雇。后来情况越来越严重,她向公司的管理层反映,没有引起重视。 * 到1984年,她向明尼苏达州政府的有关部门起诉,用的还是discrimination(歧视)这个词。直到1988年,路易丝和她的女同事们感觉不能再这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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