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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及其意义
摘要:经济分析法学坚持效率应当被看作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效益价值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理论领域和方法论上的重大突破,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经济分析法学;效率价值;市场经济
经济分析法学又称法律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问题,并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构成其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经济分析法学自始至终所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把效率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殖,尽量减少社会成本。经济分析法学对于当今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对于建立和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的命运
1、经济分析法学目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首先必须指出,经济分析法学不是中国土生土长的,而是“舶来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理学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法理学界各个不同的流派之间的连绵不断的论战,促使西方法理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学派林立,学说纷繁,法理学理论呈现多元化格局。各法学流派的地位和影响,此消彼长,分立整合。但以各学派在当代西方法理学的地位和影响来看,比较引人注目的是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这三大主流法学派。
但自从20世纪70年代才真正正式诞生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三大主流法学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经济分析法学因其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大有要与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形成四强并立新格局的趋势。[1]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2]另外,作为一个法学流派,能因其自身的影响而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高等学校重要的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研究机构,除经济分析法学外,在当代西方法理学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由此可见,经济分析法学地位之重要,影响之巨大。
经济分析法学不仅理论日益成熟,而且开始了其向司法渗透并产生影响的历程。许多从事经济分析法学研究的学者走出课堂、书斋,步入美国高等法院,将其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引入司法实践。如享有盛名的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权威波斯纳任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安东尼·斯克利任最高法院法官。[3]
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从其诞生地———美国,传播到世界其它国家。1981年英国巴特澳思出版社出版《法学与经济学国际评论》,便是经济分析法学走向国际化的例证。[4]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法制建设碰到了一系列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努力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人们在深入研究中国实际情况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吸收经济分析法学的有关理论。因而,也就开始了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进程并举行了有关学术活动。如1988年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法学和经济学”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在深化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学和经济学如何合作。会议首席发言人以美国经济分析法学理论为参照提出法学和经济学合作的理论支点———以效益为中心进行双边研究。在此基础上,我国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探讨了有关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渗透、交叉,相互作用的问题。
自从20世纪80年代法律经济学在中国传播以来,中国法学界、经济学界已几乎没有人不知道法律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在这将近20年左右的时间里,不少人跃跃欲试,意图突破冷门,在法律经济学领域有所作为。但是,有些人还没开始就知难而退、避难就易了,有些人好不容易跨进门槛,辛苦折腾了一番,又在取得了或多或少的阶段性成果后中止了。经济学界也有摩拳擦掌的,但也未见显著成果。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中国尚未形成气候,没有形成研究队伍的“正规军”,基本上处于“游击队”阶段。
最近,我对国内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工作。我发现,国内法学界各个领域的研究或多或少的运用了经济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已经开始全方位的渗透。一个最重要的事实是,效率作为法律目标已得到广泛认同。虽然,从目前看,研究力量不足,研究成果份量不够,但毕竟已有一些基矗一些论文和若干本介绍法律经济学的著作虽局限于最初步的介绍,但已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将《法律经济学》列为教材编写的统一计划。吉林大学在招收博士生时,已将法律经济学作为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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