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推荐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自然人人格标识诸如自然人的肖像、姓名,是自然人人格要素借助于文字等呈现出的可识别性符号。20世纪末,随着市场日趋繁荣,社会进入了大众消费时代。聪明的商人发现,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占得一席之地,营销策略很重要,而营销策略的关键在于如何吸引公众注意力或者说是吸引潜在消费者的关注度。与此同时,电视、网络等现代化大众传媒正迅速发展,塑造了各个领域大批的公众人物。这此公众人物由于在本专业内的突出表现,杰出的贡献以及适当的宣传而在媒体上具有高出镜率。商人需要吸引潜在消费者的注意力,而公众人物的高出镜率则正好具备了这种能力。聪明的商人敏锐地将两者结合起来,即成功地将“注意力营销策略”应用到公众人物身上。由于这些名人通常具有一定的亲和力和影响力,商人只要将他们的人格标识嫁接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中,借助于现代传媒提供的全方位的传播渠道,便能获得更高的公众关注度。这种现象可以称之为人格标识的商品化。
在人格标识商品化现象中,商人利用他人的人格标识“搭便车”,完成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实质上,商人在此过程中也将他人人格标识商品化的利益占有了。这显然是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侵害。面对这样的侵权行为民法不能坐视不管,必须作出自己的反应。
美国法院率先做出了应对。在佩福里希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一张精力充沛的照片用于人寿保险广告中,并在照片旁添加了内容为“投保吧,这是那个已经投保了的人”的广告标语。佐治亚州最高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公开其照片是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而且被告的虚假描述使得人们误以为原告有可能是获得了报酬,才为了推销被告的产品撒谎,这使原告的名誉受损,构成诽谤。Cobb法官代表佐治亚州最高法院所作的意见不仅论证了隐私权的存在,而且精辟的论证了以人格标识未经许可的广告利用为何侵犯被利用人的隐私权:“知道自己的相貌和外形正在被用于广告那样的目的,正在被展示于广告那样的场合之中,而人们往往很容易就注意到广告,这一切不仅会使感情特别脆弱的人,论文来源也会使那些在敏感程度上与一般人无异的人感到自己的自由已经被剥夺。”此后,在1953年的海伦案中,Frank法官明确地提出,在人格标志上存在一种不同于隐私权,独立于隐私权的值得保护的另外一种权利—一个人对于自己的人格标志的“公开价值”享有的“公开权”。
在德国,19世纪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最先提出了人格权商品化理论。基尔克认为,某些具体人格权同时也是财产权。在著名的“Paul Dahlke”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唯有支付费用才能得到对方的同意,在广告中使用对方的肖像;肖像权具有财产价值。事实上,承认了人格标识商品化的行为和人格标识的财产价值。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德国的人格权利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格权被视为是包含两个部分的统一的权利,既保护人格的精神利益,又保护人格的财产利益,两部分相互统一,共同构成人格权的完整内容。
如今,利用名人的人格标识进行商业营销已经成为各种企业不可或缺的创收工具和营利手段,认可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并且予以完善的法律保护,也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趋势,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民事立法所采纳。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全国各地商业擅用他人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案件多有发生。此种情势给我们提出了诸多理论上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个人的人格标识既然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那么该项价值应由谁享有?其次,人格标志商品化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是属于人格权还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第三,在明确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法律性质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我们应该如何对其进行保护?当其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进行救济?
二、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理论基础
(一)人格标识的界定
20世纪初,符号哲学在德国诞生,这一美学流派的创始人就是著名的哲学家卡西尔教授。其学生苏珊·朗格曾有这样经典的表述:“艺术表现的并非实际的情感而是情感的概念,正如语言表达的并非实际的事物或事件,而是事物和事件的概念一样。”转换成与本文主旨相关的结论,这就是:人的“内在人格(人格要素)”的外在形象(人格标识)不再仅仅被视为“内在人格”的直接体现,还应是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符号形式。例如公众人物或者有明显个性特征的人,他的人格要素符号不仅能够被社会大众所熟知,指代其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为人们所识别,更能利用其对普通民众的影响力来促进商品的销售或者提升服务的交易量。由此可见,经过商人们的巧妙利用,人格要素的符号已不只是指代人的内在人格和精神利益,已经具有了独立的商业价值和财产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学术界通常将人格权划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又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