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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13 年8 月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
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
第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
1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臵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臵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
要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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