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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管养及探视权应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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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管养及探视权应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就《子女管養及探視權:應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 交勞工及福利局的意見 前言: 法律改革委員於2005 年提出《子女管養及探視權報告書》後,本會一直關注其 進展。就勞福局於2011 年底提出的 《子女管養及探視權:應否以立法形式推行 「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文件 ,本會整合服務機構、前線社工及服務使用者 的深入討論後 ,提出下列意見 : 1. 對 「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整體意見 1.1 「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是理想的管養模式 父母對子女應有持續的管養責任,有意義的親子聯繫不應因為父母離異而終 止。「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理念正提醒社會各界(包括家長、司法人員及 其他專業人士) ,回應離異家庭的需要時,要以兒童的福祉為重,不應單看 父母權利。這是值得推廣的範式轉移(Paradigm Shift) 。 1.2 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需要三管齊下 要有效地實踐「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取決於當事的家庭狀況、家庭功能、 離異父母的溝通和合作能力等因素 ,然而,這都受到法律、公共政策和社會 文化等制度影響。推動家庭關係和功能的變遷,需要由法律、政策和文化三 管齊下 。單以一種方法處理,只會適得其反。 2. 對諮詢文件內容的意見 2.1 保障兒童 當局表示「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是以兒童為中心,但諮詢集中討論父母權利 和責任,對保障兒童的權利,支援兒童參與規劃和執行管養和探視計劃,協 助兒童向父母及法庭表達意見等皆未有說明。就今次諮詢工作,應專門設立 與兒童溝通的渠道 ,直接收集兒童意見。 2.2 單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難以達致預期果效 對諮詢文件3.3(b)和(c)所述「促使和鼓勵父母離婚後繼續參與子女的生活」和 「離婚父母便不再需要為爭奪管養權而角力」甚有懷疑。根據業界的經驗, 即使不爭奪管養權,離異父母仍可為同住、聯繫或生活大小事務展開無窮無 盡角力。事實上,單單改革法律不足以化解紛爭。以「一刀切」的辦法以「共 同父母責任模式」處理絕大部份的個案,反而失去靈活性,更難滿足個案的 獨特性。 1 2.3 缺乏考慮對離婚家庭的社會和心理需要 離婚對家長和子女的心理和生活帶來重大影響 ,社會和心理的支援都很重 要。承2.2 的意見,離異父母的角力,問題源於關係惡劣,溝通和協調欠佳 , 難於適應離婚等因素 。追根究底 ,應由改善溝通和重建合作入手。 2.4 保護弱勢群體 除了有家暴危機的個案,有濫藥、精神問題或跨境生活的家庭,離異父母就 管養和探視子女的溝通和合作普遍困難,危機因素亦有別於一般家庭。因此, 實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時,必需詳細考慮各類弱勢群體的處境。 2.5 擔心濫用司法程序 服務使用者亦擔心,製造麻煩者以「共同父母責任」為由,處處介入子女管 養事務 ,藉機製造麻煩。 2.6 離異父母的主要訴求 離異父母認為,當務之急,應該著力於當前三個難題: (a) 父母以外的親屬無法取得兒童管養權 社會上不少兒童由祖父母或親屬擔當實質的照顧者,可是法例不容許第三 者取得管養權,使得這類家庭遇到很大的麻煩。 (b) 無法探視子女 由於同住父母的阻撓,甚至秘密搬遷,持探視令的父母難以維繫親子關係。 若無法自行解決,只能提出訴訟。可是,不少非同住的父母批評,法律程 序費時失事,效果欠佳,「探視令」尤如虛設。他們表示,若無輔助措施, 將「探視令」改為「聯繫令」也是無補於事。 (c) 拖欠贍養費 現時,被拖欠贍養費的家長對問題已束手無策,生活困苦。部份服務使用 者擔心前配偶因「共同父母責任」為借口,名正言順地減少贍養費,可是 , 對方卻未同時負起更多責任,對照顧者造成經濟上的壓迫。 2.7 政府的承擔及投入是成功關鍵 參考澳洲經驗,2006 年的家事法律改革輔以司法當局統籌和資助的措施 ,包 括開設網站 ,電話熱線,家庭關係中心(Family Relationship Center)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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