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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精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分为受理、初审、审查、审定、告知、培训组织、发证、归档八个环节。各环节采取归口管理、逐级签呈的方式进行审批(详见附件一)。
一、各办镇、区安监局职责:
(一)各办镇职责:负责受理、初审流程。
各办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业户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是否达标进行受理、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汇总完毕,填具附件四、五,上报区安监局。
1、受理: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相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上签字确认,并将申报材料转初审;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2、初审:按《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检查表》(附件二)的标准到现场对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报给办(镇)领导审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集中上报区安监局;对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返回受理人。
(二)区安监局职责:负责审查、审定、告知、培训、发证、归档流程。
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1、审查:由区安监局分管领导按审查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初审意见的,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审查意见。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
2、审定:申请材料由区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签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审定意见。
3、告知:由区安监局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参培日期,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培训组织:相关培训工作由区安监局统一组织、市安监局统一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区安监局负责签发上岗证;考核不合格的,转入下一期培训班学习,仍然不合格的,不再颁发上岗证件,并取消本年度零售资格的申请。
5、发证:对考核合格的零售业户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签署《安全承诺书》。
6、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并签字确认。
二、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2、建立了主要负责人、经营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
3、按照《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检查表》(附件二)的要求,经现场检查合格;
4、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5、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三)(一式三份);
2、各类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申请单位应提供工商部门发放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新申请个体工商户持《名称查询卡》);
3、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员经安监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6、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7、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时限、受理、进度安排及有效期限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时限
零售业户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时限进行申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申请材料一律不再进行受理。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绕城高速公路内区域)仅允许申请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它区域允许申请有效期为1年或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由区安监局审批发证。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的进度安排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每年度的元月份开始审查、审批(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不超过2个月。具体有效期为:限放区(以高速路为界)外为60天;限放区内为37天。
2、有效期为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每年申请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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