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行业行规行约[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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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行业行规行约[精品]

物业服务行业行规行约 (草案) 《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草案)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北京、成都等地制定物业管理行规行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编制了《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草案(以下简称《行规行约》)。 二、特点 本《行规行约》区别于其他城市同类规约,更多的是从正面的角度出发,鼓励企业遵章守约,健康发展,同时倡导良好的行业风尚,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环境。 三、主要内容 本《行规行约》共分六章三十七条,分别为总则、行业自律、行业发展、行业风尚、行业协会、附则。 (一)总则 总则中阐释了《行规行约》的起草目的、宗旨及适用范围,确立了《行规》的执行机构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行业自律 本章为义务性条款,从企业、人员准入,企业退出物业项目,诚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以高度的职业操守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等方面切入,阐释了行业自律的意义及规范要求。 (三)行业发展 本章围绕健康、和谐、绿色发展的主题,倡导绿色物业管理,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打造物业服务优质品牌。 (四)行业风尚 本章从企业、从业人员的道德和形象出发,鼓励企业及从业人员竭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服务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树立物业管理行业的新风尚。 (五)行业协会 本章坚持了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原则,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服务引导、行业自律的工作职能。 (六)附则 本章明确了适用范围、施行时间及解释机构。 四、编者语 由于编制水平有限,疏漏和不足之处,请多提宝贵意见。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物业服务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树立良好的行业风尚、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又快又好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旨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自律机制为目标,以更好地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 本《行规行约》的执行监督机构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五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企业聘请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收费方式、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进驻物业项目,并做好相关资料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查验工作。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恰当处理业主投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努力减少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有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的标准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以外的有偿服务的,应当按不高于市场价的标准收取费用。有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的标准收取。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并协助物业项目业主依法开展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安全、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滥用或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为物业项目车辆停放提供的服务方式,提供车辆保管的,应当另行签定保管合同。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本着公平、公开、公正、依法有序的原则参与物业项目的投标,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选聘而擅自进驻物业项目; (二)合同期未满而擅自撤出物业项目; (三)合同期已满而拒不撤出物业项目; (四)以低价、暗箱操作、诋毁对手等方式获取物业项目; (五)其他扰乱物业服务市场的行为。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有序退出物业项目。退出物业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服务秩序的正常、有序、平稳过渡、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进行。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应当做好物业服务费用的清退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保守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隐私,并不得利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信息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不断加强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并持续引进人才,积极参与行业竞争,不断开拓创新。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高能源管理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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