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房屋租赁合同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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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房屋租赁合同精选

东营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东营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 租 方:承 租 方: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年月 日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 、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2011年8月 1 日 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第三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一) 租金: 年租金 陆万元整; (二) 支付方式:按年缴纳房租。承租方须在每年的七月三十一 日前将当年租金一次性付给出租方。 第四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业务管理费。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催缴承租人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交纳。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承租方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保护各项设施、设备免遭破坏。在日常维护中,承租方认为应当出租方对房屋进行维修,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未能及时通知,在出租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因房屋对承租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第七条 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承租方房屋装修、改善增设的其他设施,除能移走并不破坏房屋整体结构的移走外,其它归出租方所有。 第八条 出租方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九条 定金(大写) 元。承租人在 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的; 2.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 出租方如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按每逾一天应缴房租的%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损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 的,依法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东营市工商局监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GF—2000—0602)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 日 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 东营市广州路奥林匹克花园25#楼一单元202房 、间数3+2 、建筑面积。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2016 年 6 月 10 日至2017 年 6 月 9 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租金(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业务管理费。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监督承租人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的交纳。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居住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定金(大写) 元。承租人在 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的; 2.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 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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