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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讲精选
(三)在学生未复学前,导师都应积极会同辅导处及学务处,透过小区访视、同侪辅导、家庭访视、资源整合、结合义工辅导人力等等方式,积极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进行辅导工作,直到学生返校就读为止。 * 注意事项 (一) 多提供学生一些机会,多倾听、多耐心、多爱心,相信他有成长的空间。 (二)淡化他的中辍生身分,不要卷标化,重复其以前曾犯过的错误。 (三)多包容学生的冲动特质及浮动情绪。 (四)给予学生合理的期望,充分的时间及机会,逐渐修正不当的偏差行为。 * (五)相信学生的心是脆弱的,勿用极端且不信任的语言引发学生产生罪恶感、自卑感。 (六)肯定学生的多元智能,发觉学生潜在的才能,激发其自信心。 * (七)相信学生转变的善念,不要将他与所有校内虞犯行为划上等号,成为代罪羔羊。 (八)复学生可能对班上的秩序造成部份影响,因此引导其他同学包容复学生的缺点,并共同协助复学生的返校适应,是导师必须注意的重点。 * 三.社会保护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 * 经典案例 ????马某某是私营企业某市某沙发厂1994年1月非法招用的童工,入厂后于同年2月25日下午3时在操拔丝机进行拔丝时,因钢丝卡于拔丝机的变速器里,又去关电闸时,不慎拉倒纺车,被纺车砸倒,致使右腿挂了拔丝机锅圈上卷入拔丝机内,经抢救送入医院,医院诊断:马某某右股骨三分之一螺旋性骨折,重度移位,需住院治疗。在马某某治疗期间,某沙发厂只付给马某某部分医疗费为836元。马某某不服,出院后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处理结果 经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争议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某市某沙发厂承担马某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1480元,护理费148元,营养费110元。 2.某市沙发厂一次性支付给马某某医疗及生活费666元。 ?3.某市某沙发厂不再使用马某某。 ?4.仲裁费20元,由某市某沙发厂承担。 * 案例评析 这一例证,反映的是私营企业非法招用童工,并对在使用中致伤的童工,不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中“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的规定,通过对双方进行调解所达到的协议是妥当的,维护了童工的合法权益。 * 问:是否可以雇佣童工? 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否则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但我国法律允许招用已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称为“未成年工”。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问:父母可以使用孩子的压岁钱吗? 在我国,春节小辈给长辈拜年,长辈给小辈压岁钱,是长久以来的社会习俗。从法律角度说压岁钱属于孩子所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了未成年人有接受赠与的权力,因此父母不能动用孩子的压岁钱作为日常生活和教育费用的支出。当然,对于自愿将压岁钱给父母作为日常生活和教育费用的支出费用的,法律也未禁止。 * 四.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 五.法律责任 * *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 经典案例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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