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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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精选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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