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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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精选

PAGE 附件1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本科教学质量意识,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学生、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在教学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评价范围包括学期内授课达4周以上的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及其课程,不包括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课程。 第三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主体 (一)所有修读当学期开设课程的本科学生。 (二)同行专家,指同一研究所、教研室教师。 (三)教学管理人员,指学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等。 (四)学校教学督导组或学院教学督导员。 第五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理论课、实验实践课、体育课、公共外语课和双语课6类,分别按照不同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第六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定量评价为主,兼顾定性评价内容。 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组应重视定性评价工作,评价途径以课堂听课、长期关注与监督、分析反馈指导为基础。 第七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中的定量评价实行百分制。各类评教结果所占权重分别为:学生评教占70%,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评教占30%。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性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本院教学督导员的评教组织工作。 第二章 实施要点 第九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通过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条 学生评教工作于每学期第10-16周进行;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组的评教信息由各学院或教务处于第18-19周集中上传至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评教系统。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20周关闭评教系统,并对学期内评教数据进行统计,新学期开学第3周公布全校评教结果。 第十一条 统计学生课堂教学评价结果时,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办法,即同时剔除最高和最低5%的评分后再进行。 第十二条 在一个学年中不同学期开设同一门课程的教师,统计其学年评价结果时,按两个学期得分的平均值计算;一人多课的教师,统计其学年评价结果时,按其所有课程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学期内发生教学责任事故,其得到的同行专家评教、教学管理人员评教和教学督导评教结果将为“0”分。 第十四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百分制对应的等级为: 综合得分 等 级 90分以上 优秀 80分以上不足90分 良好 70分以上不足80分 合格 70分以下 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反馈形式 (一)教务处根据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编制《中国政法大学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汇总表》和《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析报告》,并予以公布。 (二)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在学院内公开。教师可以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记录”,读取本院所有教师的质量评价成绩和分析评价内容。 (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教学管理人员,可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中国政法大学院部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汇总表”,读取全校教师及其课程的质量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记录》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学工作考核、年终考核、教学奖励以及评优、职称评聘的依据。 新任教师第一年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评价成绩。 (二)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所在学院应负责安排对其进行教学实践指导,时间为一学期。 承担教学实践指导的教师按学校指导青年教师工作计算工作量。 (三)连续两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被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可给予其停课自修一学期的处理。教师停课期间暂停发放岗位津贴,所在学院应创造条件帮助其进行整改提高。教师停课自修期满,经学院考核合格后,可以恢复课堂教学工作;学院考核仍不合格,或重新开课后教学质量评价仍为“不合格”的,应继续停课自修。 对于停课自修两学期后仍不合格者,由人事处、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转岗或其他处理。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兼职或外聘教师,学校或学院应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教师对评教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会同教务处对评教结果进行复议。 复议申请时效为评教结果发布后1个月。 第十八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原始数据保存期为3年,备查期1年。 第三章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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