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论文之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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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论文之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精选

论文编号: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李 文 明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二○○九年十月 二十一世纪的监事会工作研究 摘 要 2006年1月1日,新的公司法已开始执行,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它真正的作用。本文试图对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作一初步探讨。 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三章。 第一章是公司监事会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辨析。本章简要介绍了公司监事会的产生和发展,主要论述了公司监事会的概念与特征和介绍了公司监事会的法律特征。同时,本章论述了公司监事会制度构建的四个理论:代理理论、分权制衡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行使以出资者所有权为基础公司监事会监督权的行使以出资者所有权为基础 小结 ????? 结 束 语 前 言 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伴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而产生与发展的。监事会作为公司独立的监督机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而依法设立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专门监督机构,其最基本的职能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基本上采取了德日模式,即公司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的内部互相制衡制度。监事会代表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监督重点是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们决策的正当性。 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认真总结了我国公司法颁布以来的经验与教训,强化了监事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力和义务。明确和强化了监事会的地位和组织架构;明确和强化了监事会(监事)的职责,包括罢免建议权、提案权、质询权、公司代表权、诉讼权;明确和强化了监事会(监事)的监督手段,如调查权,可以聘用协助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权;完善和明确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如监事会会议召开法定时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决议规则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建立和强化了监事会的约束、激励机制,确立并完善了赔偿制度和诉价制度。 在新形势下,如何借鉴外国监事会制度的先进理念,学习外国监事会的先进经验,如何将我国公司法中对监事会的规定如何贯彻落实好,现行公司监事会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和不足,如何完善我国的监事会制度,成为成为研究公司治理、公司监事会的专家学者,以及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者关注的问题。 第一章 公司监事会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辨析 第一节 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涵义 一、公司监事会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监事会的概念 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机关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下,企业所有者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或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以及由于股东分散化导致的直接管理成本的无限增大,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来。,管理之间形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关心的是自己财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代理人却有着自己的利益驱动因素。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代理人在代人理财的过程中,既拥有庞大的权力,又有自己的利益考虑所在,可以肯定,他们很难像企业主那样追求公司资产的有效使用,甚至可能以牺牲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来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决策不当、滥用权力乃至中饱私囊的行为势必引起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便是 “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控制代理风险如何在保证公司经营者拥有一定“弹性”权力的条件下,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滥用权力决策不当在这种背景下,公司监事会制度,并通过各国公司立法的发展逐步趋于成熟与完善。分权制衡理论本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发展的一种政治学说,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被确认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以来,由于受代理成本理论和分权制衡学说的影响,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上体现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则,即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监督检查权由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监事会行使。近来年,随着各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在经营的效率化、合理化、专业化前提下,将公司权力逐步集中于直接经营的董事身上成为时代的必然,于是股东会的权力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加大。常言道: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面对权力日益膨胀的董事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无疑将受到严峻的挑战。因此西方主要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继续贯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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