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法医学与法医精神病学课件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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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法医学与法医精神病学课件精选

1)严重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郁症、老年性精神病患者等,一般多为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没有自知力,通常多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精神发育迟滞者(中等度,轻度)患者多能保留一定的对周围环境的认识和批判能力,自知力多完整,一般判定为部分行为能力 3)大多数人格障碍者、焦虑障碍患者及处于间歇性疾病缓解期的患者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他们通常保留很好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故属于完全行为能力。 判定标准的大致原则 * (1)严格区分不同精神障碍的性质; (2)谨慎评定无行为能力,因为即使有些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对周围环境中发生的事物亦并非完全丧失辨认和处理能力。为了有利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有时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更为有利。 (3)因为一般行为能力是以长时间持久的理智活动为前提的,对一些短暂的精神疾病患者,若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宜作该类鉴定。 注意事项 * (1)不能仅以精神疾病的性质和所处疾病阶段,作为评定某一具体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例如,不能以神经症属轻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有行为能力,而精神分裂症属重性精神障碍评定为无行为能力。 (2)针对具体的已完成的民事行为(如生前或现在已立的遗嘱、已完成的财产公证、已签约的合同或已提交的辞职报告等),要查明患者是否因精神疾病因素而影响了对该民事行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力。 特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 * * 造作伤的特征 以切划伤多见,砍创或刺创较少见 (1)伤数多、伤形大小一致; (2)密度大、间距小; (3)排列整齐、方向一致 (4)程度轻、浅表均匀; (5)创口随体表弧度而弯曲; (6)有试刀痕。 * 造 作 病(伤) 衣着破损情况: 诉说损伤经过前后矛盾 造作伤的现场多数整齐不乱,保持原状。 * 造作病(伤)的各种方式 造作心脏病 造作支气管炎 造作黄疸 造作糖尿病 造作结膜炎 造作溃疡 其他 * 造作病(伤)检验与鉴定 1.案情调查 2.损伤检查 3.衣服检查 4.现场勘验和事件重建 * * * * 法 医 精 神 病 学 * 概 念 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和精神卫生问题的医学科学。 狭义 即指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 广义 则泛指精神病学与法律,法律精神 病学(psychiatry and law ) * 法律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服刑和受审等) 其他方面 作证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伤残和劳动能力,医疗纠纷 鉴定的任务 * (1)被鉴定人是否患有某种精神障碍? (2)被鉴定人如果患有某种精神障碍,其疾病严 重程度(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如何? (3)评定被鉴定人的法律能力。 鉴定要求 * 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按司法部规定:具有鉴定人条件需有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考试、考核取得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方可担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要求 * 临床精神医学 司法精神医学 专家角色 治病 证人 忠实对象 患者 法律 得益方 患者 公众(司法部门) 专业判断依据 医学标准 医学+法学标准 收费的意义 服务患者 服务国家(维护正义) 选择自由 首诊负责 可以拒绝受理 回避要求 相对较低 较高 医患关系 挂号即建立 受理即终结 *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处理程序 精神鉴定 精神障碍? 无 刑事处罚 有 强制住院 安康医院 受审、责任 服刑 有 无 *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和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并不是指对一般事物和是非的抽象辨别,而是指对于所实施的特定行为的辨别。 * 作案的准备 1.突然发案,难以理解和预料 2.工具“就地取材” 3.单一行动,无合伙作案 4.缺乏准备过程 作案实施的选择 1.通常不加选择,易被发现,被抓获 2.即使有安排和选择,也漏洞百出 * 作案对象及残酷性  1. 亲密的人。 2. 行为残忍,不合常理。 作案后行为 大多时候缺乏逃避,部分潜逃,仍缺乏计划,隐蔽不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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