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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医事业发展的要求精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医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加速中医医院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及以上的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宪法中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和医药结合、同步发展等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政府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发展中医事业的规划。
第五条 中医医院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并按照中医医院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中医医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应一次规划一次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该贯彻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学,方便患者,不断改善就医条件等原则,中医医院建设应突出中医药特色。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拟建医院所需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区域人口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可按0.27张床确定。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及以上六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诊量宜按其与所设床位数的比值3.5~5.5确定。具有专科特长的中医医院日门诊量可按特长专科实际日门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
第十四条 中药制剂和大型医疗设备等单列项目用房,应根据中医医院需要合理设置。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尚应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大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用房。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该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职工食堂、洗衣房等,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重点科室,把医院办成具有专科特长的综合性中医医院。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从国情出发,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确定其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一。
表一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
规模
床 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及以上
门诊人次
210
400
800
1350
2000
2750及以上
建 筑 面 积
75~80
77~82
79~84
81~86
83~88
85~90
注:根据医院建设规模、医院所在地区、医院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二、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可参照表二。
三、当门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门诊人次平均4~5 m2,调整门诊部、医技科室等建筑面积。
四、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五、承担科研和教学、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六、门诊部、住院部的面积应根据中医的特点,如针灸、推拿、康复、薰蒸等进行调整,有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可根据专科设置具体情况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表二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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