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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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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中心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企业名称:北京
第二条: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
邮 编:
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制(合作)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本企业设立的宗旨是为更好地加强企业内部规范化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经营范围: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股权种类如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股权种类
货币 万元 职工个人股
货币 万元 职工个人股
第八条: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九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的 %。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股东和职工大会,享有表决权;
查阅股东和职工大会会议纪录,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依照规定获取股份及转让出资;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三)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
(一) 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二)买卖股东转让的股本;
(三)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大会成员,参加企业决策;
(四)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其他义务。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五条: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到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六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大会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后转让为职工个人股。
第十七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职期限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
选举和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
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和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9.修改本企业章程。
10.其他职权。
股东和职工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作出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有上股东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和职工通退;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和职工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有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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