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照解读精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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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照解读精选

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通过并公之于众了。现以修(九)条文为序,对照旧条文逐一解读如下。文字中黑色部分为本次修订条文,蓝色为旧条文,红色为本人的解读。解读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①在旧条文基础进行修改的部分,突出新旧变化处;②对新增条款,拟定罪名和剖析构成要件;构成要件非分析,则主要针对客观方面;③对模糊条款、概念,以个人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尽可能地加以解释;④对部分条款的实践效果、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简要评析。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条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该条为新增,确立了有期限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从业禁止的条件: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②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从业禁止的期限为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到五年。   评析:(1)正面评价:该新增之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意在通过从业禁止这一惩罚以预防行为人从事于职业有关的犯罪行为,反面警示行为人在职业活动中,一方面要克制自己的行为,一方面要尽职尽责。   (2)争点:新增条款用语之“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相关职业”,解释起来会有一定的困难,增加了不确定性和司法随意性的机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旧条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条文有两大变化:一是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条件严苛了,显然是在继续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修订后的条文保留了“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删除了“查证属实”;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条件,由原来的“查证属实”修改为“情节恶劣”。根据原条文,只要故意犯罪查证事实,即可执行死刑;而修订后,不仅要故意犯罪要查证属实,且要求该故意犯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可执行死刑。   二是新条文规定的缓期执行期间的重新计算。根据该条款最后一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未达到情节恶劣而不予核准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要重新计算。所谓重新计算,意味着已经过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作废,要再考验两年。但该句未能明确从何时开始重新计算。是从故意犯罪之日起开始,还是从被发现或查证属实之日起开始计算?或是最高法院不予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我的理解,应从最高院不予核准执行死刑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不需要报请最高院核准的,应从查实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从故意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似乎有悖设置两年考验期和重现计算考验期的本意。比如,某人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考验期内的第一个月,即故意犯罪,但直到一年零七个月后才发现这起犯罪。如果从犯罪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某人再经过的考验期只有半年左右了。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旧条文: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增加一款。内容上,修订后的第一款与原条文前半部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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