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永案的浅微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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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田永案的浅微认识

关于田永案的浅微认识 法学1003 杨庭华 上世纪末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无疑是中国行政法学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理由制定并严格执行成文形式程序法。法院把司法审查教育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扩大、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展,具有深远意义。5项关于“夹带,包括写在手上等行为”为作弊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此规定是否抵触、超越上级法律、规则,违背法律优先,而成为不合法的呢?从法院的判决,很显然得到其思维,校规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重于就意味着超越和抵触2004年5月20日教育部公布并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而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综上,北京科技大学对于田永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纸条的行为,以“作弊”对待,并作“退学处理”并未超过法律界限,并未违背行政法合法性原则。我们需要先撇来合法性,而应该去探究其实质上的合理性。 严格考场纪律,杜绝作弊现象是必要的,但是北京科技大学对于这些作弊或者试图作弊的学生行为,实行一概而论进行“退学处理”的方式是否合理?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这种规定其实也普遍存在于中国多数高校,个人认为,各高校需要重新严格制定校规对于“作弊”行为的轻重分类规定,以实现法律的实质初衷。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比例原则着眼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法院认为,被告对田永的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为田永补办学生证并注册的行为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一系列事实也证明按退学处理决定从未发生效力,所以田永仍然具有学籍。从学校决定并公布对田永的作出退学处理那一天起,田永就丧失了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原则实现实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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