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营业税的基本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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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第一讲 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工商税科 赵碧刚 【2011年9月3日修订】 [郑重说明]:本讲义仅供教学使用,实际工作中以国家各级部门的正式文件为准。 营业税,是对有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要税种之一,其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所得税,为我国第三大(2009年税收收入)税种;营业税是我国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营业税的演进。 1941年9月,国民政府首次公布修订的《营业税法》。 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当时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以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将工商统一税并入其中。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中的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划分出来单独征收营业税。 1988年又决定在营业税税目中增设典当业,并设活当和死当两个子目。 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公用事业中的煤气和水等有形动产的销售,以及出版业等改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演变为对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和从事各种服务业(除加工、修理修配两种征收增值税的劳务以外)而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不再对商品流转额征收营业税,而且共同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建立了统一、规范的营业税制。 2009年为了适应经济形式发展和增值税转型的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与其他商品劳务税相比,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三)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第一节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内容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们要把握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重大变化内容。 变化内容一:适时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 新细则第五条将过去“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调整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变化内容二:全面规范营业额规定。这里重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重新明确了价外费用的征税范围。特别是规定了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价外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①设立。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票据。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款项。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明确了交通运输业、旅游业、特别是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的问题。 交通运输业、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和以前变化不大。这里,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新条例对于建筑业营业额的重大政策变化。 建筑业方面,明确“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 一是适用纳税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即所有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解决了过去再分包不得扣除分包价款而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是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 三是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同时,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与旧条例和细则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 一是适用范围由原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调整为“除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则不适用本规定。 二是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3、金融保险方面,取消了外汇转贷差额征税的规定。同时,将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从金融保险企业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 4、规范了营业税扣除项目的管理。新条例第六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扣除项目的,需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允许扣除。 变化内容三:境内外行为判定原则调整。 这也是新条例的一个重大变化点。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突出表现在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划分上。新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而旧细则第七条规定“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属于境内劳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废止的很多营业税政策,很多就是因为和这个条款有冲突而被废止。 变化内容四:明晰兼营与部分混合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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