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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汇总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出现安全、工伤或消防事故,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断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安全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章 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七条 危险作业种类,以下情况属于危险作业种类
1. 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 进入天棚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 带电作业。
6. 禁火区动火作业。
7.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
第八条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 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 作业人员饮酒后或精神不振时禁止从事危险作业。
第三章 危险作业申请审批
第九条 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一式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后,方可作业。审批手续一式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委会一份备查。
第十条 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向安委会详细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一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条 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
1. 从事危险作业,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2. 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4.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5. 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6. 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7. 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8. 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9. 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11. 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12. 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 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
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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