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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情况调研报告汇总
我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情况调研报告(浙江省劳动仲裁院) 裁审衔接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机构裁决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间的有效对接。这种衔接是两个不同执法主体对适用法律统一性问题的衔接,既有程序问题处理上的对接,也有实体问题处理上的对接。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为什么存在裁审衔接问题?这是由我国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二审”体制决定的。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无果后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注:一裁终局案件对劳动者诉权无限制,而限制用人单位起诉权),案件进入法院司法程序审理。其中协商和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则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近年来在劳动争议高发的形势下,我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主动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最大限度减少摩擦达到裁审之间的统一,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我省推进裁审衔接的措施与做法 1、建立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建立双方高层领导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通报阶段性或突发性的劳动争议办案情况,增进裁审相互了解,共同商讨、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裁判中的重大事项,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执行。目前,我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基本上都与当地法院建立了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1-2次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形势,议定出台重大政策,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如为应对解决“两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大幅增长而裁审标准不统一问题增多的趋势,2009年上半年,省劳动仲裁院主动联系省法院民一庭就劳动争议处理裁审衔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最后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专门出台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更好更统一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针对性较强的参考意见。 2、不定期召开业务研讨座谈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建立裁审衔接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统一劳动争议裁审标准。因此各地裁审衔接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裁审联合进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业务调研、研讨和座谈,特别就“两法”实施背景下的新问题、新情况,如案件的不予受理、逾期受理、逾期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部分一裁终局案件告知救济途径的表述、一裁终局案件的执行立案、裁决先予执行等的法律适用达成一致意见,为新法在最基层一线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证。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等市级仲裁机构都积极与当地法院加强座谈沟通,并就劳动争议案件具体问题处理出台了会议纪要,解决了部分裁审衔接难题,为基层一线执法提供了方便。有些劳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还建立了裁审动态信息交流平台,双方通过该平台共享具体案件已达成一致的裁审意见。 3、建立裁审联动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建立裁审衔接机制的地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之间联动协作,充分发挥仲裁、诉讼各种法律程序的优势。一是办案中的联动协作。完善案卷复印、调阅制度,对于法院调阅仲裁机构案卷的,仲裁机构积极协助。对于仲裁机构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函告人民法院协助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暂停执行或提供其它协助的,法院也积极支持。二是执行中的联动协作。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建立劳动者权利兑现保障机制。仲裁机构在处理重大案件时,及时向法院通报案件的处理进程和当事人是否有过激行为等关键信息,便于法院适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发现有劳动争议隐患的,亦会预先告知仲裁委并预留好职工工资等款项。三是结案后的反思改进。宁波市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对法定一裁终局、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程序进行定期梳理与总结,确保仲裁与诉讼两个阶段的业务操作上的衔接顺畅。有些法院主动将企业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所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汇总后提供给仲裁院,对仲裁机构反思检讨全市仲裁机构作出的终局裁决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正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四是裁审联合培训业务人员。如省本级和杭州、湖州等市在仲裁员培训班中邀请法院资深法官对仲裁员进行授课;法院在业务培训中,也邀请资深仲裁员授课,相互交流对重要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实际操作办法。 4、强化劳动争议调解,从源头上减少裁审不一致。劳动争议在调解环节解决了,就不必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这既节约了公共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又以最佳途径解决了裁审衔接问题。这几年来,我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全省各级调解仲裁机构每年处理劳动争议10万余件(名列全国第3位),90%以上案件以和解或调解的方式结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劳动关系双方共赢。一是健全基层调解网络,方便群众就地处理。当前全省98%乡镇、街道和经济发达的村、社区以及50%以上规模企业已建立了劳动争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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