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立法成就述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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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图书馆立法成就述评

我国图书馆立法成就述评 图书馆(Library)2005年第3期(No.32005) ? 学术论坛? 我国图书馆立法成就述评冰 付立宏 (郑州大学信息管理系;郑州大学文献信息资源研究中心郑州450052) [摘要]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和公认的法理为标准,对近 一 百年来我国图书馆立法的成就进行了总结和梳理. [关键词]中国图书馆立法成就 自清代宣统二年以来,我国所制定的调控图书 馆事业的规范性文件相当多.在这些规范性文件 中,哪些属于法律规范?哪些不属于法律规范?这 就涉及判断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O0O.3.15)将所有 法律规范区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规章五种类型,并规定了每一种 类型法律规范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度.…按照该法 的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制定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 令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制定后由总理 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 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 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 公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 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 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 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先签署命 令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 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立法 法的上述规定应当作为衡量一种规范性文件是否为 法律规范的权威尺度. 此外,根据公认的法理,法律规范的总体结构可 以划分为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l2微观法律 规范是以语言,文字的方式加以描述和设定的在一 定的条件下人们应为(或应不为)的行为模式以及 在违反这种行为模式时特定的国家权威机关对行为 人所施加的不利性惩罚.微观法律规范由四个要 素组成,即规范适用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规定,指明 违反义务的行为和关于违反义务的处理规定.中观 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某一范围,某一领域,某一方面 的微观原子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中观法律规 范在法律文本上表现为调整某一社会领域或社会关 系的一部完整的单行法律及其相关的文件,一般由 总则,分则及附则构成.从逻辑上看,中观法律规范 的构成要素是功能有所分化的四种类型的微观法律 规范,即抽象的法律原则,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概 念及法律技术性规定.宏观法律规范是指一个国家 所有单行法律所构成的统一的规范体系.显然,上 述法理也可以作为鉴别一种规范性文件是否为法律 规范的重要标准. 然而,由于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以及人类认识能 力的累积性和渐进性,我们不宜用太挑剔的眼光看 待历史.那么,究竟如何识别至今我国所颁布的调 控图书馆事业的法律规范?我们拟按以下原则处 理:对新中国成立前的规范性文件,按法理标准从宽 把握;对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颁布前的规范性文件,以法理标准为主,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为辅从严把握;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后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为主,以法理标准为辅从 $本文是郑州大学文献信息资源研究中心2OO4年度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之一. 2005年第3期(No.3.2005)图书馆(Librau)49 严把握;对中国台湾地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怠台湾 图书馆学界的共识来把握.下文对我国图书馆立法 史的梳理就按这一原则进行. 1解放前的图书馆立法 从2o世纪初到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图书馆事业 经历了从古代藏书楼到近代图书馆的根本性的历史 转变.在当时发达的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文化思想影 响下,国外图书馆的先进思想与方法开始传入中国, 中国图书馆事业也随之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04 年以图书馆命名的公共图书馆在湖南诞生,尔后 全国有一批公共图书馆如京师图书馆,京师通俗图 书馆等相继成立.在近代图书馆产生的同时,中国 图书馆立法史的序幕也被揭开.1910年,清政府制 定和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图书馆法——《京师图书馆 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该章程由当时的学部奏 拟.共20条.它对图书馆的宗旨,布局,馆舍,机构, 藏书,人员,借阅办法等许多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该章程虽因当时政治和经济等因素的限制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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