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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图书馆立法成就述评
我国图书馆立法成就述评
图书馆(Library)2005年第3期(No.32005)
?
学术论坛?
我国图书馆立法成就述评冰
付立宏
(郑州大学信息管理系;郑州大学文献信息资源研究中心郑州450052)
[摘要]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和公认的法理为标准,对近
一
百年来我国图书馆立法的成就进行了总结和梳理.
[关键词]中国图书馆立法成就
自清代宣统二年以来,我国所制定的调控图书
馆事业的规范性文件相当多.在这些规范性文件
中,哪些属于法律规范?哪些不属于法律规范?这
就涉及判断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O0O.3.15)将所有
法律规范区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规章五种类型,并规定了每一种
类型法律规范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度.…按照该法
的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制定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
令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制定后由总理
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
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
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
公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
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
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
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先签署命
令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
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立法
法的上述规定应当作为衡量一种规范性文件是否为
法律规范的权威尺度.
此外,根据公认的法理,法律规范的总体结构可
以划分为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l2微观法律
规范是以语言,文字的方式加以描述和设定的在一
定的条件下人们应为(或应不为)的行为模式以及
在违反这种行为模式时特定的国家权威机关对行为
人所施加的不利性惩罚.微观法律规范由四个要
素组成,即规范适用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规定,指明
违反义务的行为和关于违反义务的处理规定.中观
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某一范围,某一领域,某一方面
的微观原子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中观法律规
范在法律文本上表现为调整某一社会领域或社会关
系的一部完整的单行法律及其相关的文件,一般由
总则,分则及附则构成.从逻辑上看,中观法律规范
的构成要素是功能有所分化的四种类型的微观法律
规范,即抽象的法律原则,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概
念及法律技术性规定.宏观法律规范是指一个国家
所有单行法律所构成的统一的规范体系.显然,上
述法理也可以作为鉴别一种规范性文件是否为法律
规范的重要标准.
然而,由于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以及人类认识能
力的累积性和渐进性,我们不宜用太挑剔的眼光看
待历史.那么,究竟如何识别至今我国所颁布的调
控图书馆事业的法律规范?我们拟按以下原则处
理:对新中国成立前的规范性文件,按法理标准从宽
把握;对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颁布前的规范性文件,以法理标准为主,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为辅从严把握;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后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为主,以法理标准为辅从
$本文是郑州大学文献信息资源研究中心2OO4年度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之一.
2005年第3期(No.3.2005)图书馆(Librau)49
严把握;对中国台湾地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怠台湾
图书馆学界的共识来把握.下文对我国图书馆立法
史的梳理就按这一原则进行.
1解放前的图书馆立法
从2o世纪初到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图书馆事业
经历了从古代藏书楼到近代图书馆的根本性的历史
转变.在当时发达的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文化思想影
响下,国外图书馆的先进思想与方法开始传入中国,
中国图书馆事业也随之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04
年以图书馆命名的公共图书馆在湖南诞生,尔后
全国有一批公共图书馆如京师图书馆,京师通俗图
书馆等相继成立.在近代图书馆产生的同时,中国
图书馆立法史的序幕也被揭开.1910年,清政府制
定和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图书馆法——《京师图书馆
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该章程由当时的学部奏
拟.共20条.它对图书馆的宗旨,布局,馆舍,机构,
藏书,人员,借阅办法等许多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该章程虽因当时政治和经济等因素的限制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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