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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doc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等。
本规定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进入贮罐和槽车时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得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过6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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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类别 名称 特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
燃
液
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丙 A 闪点≥60℃至≤120℃ B 闪点120℃ 甲、乙类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得超过1m/s。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第六条 贮槽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情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表2
进 油 管 缓 和 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
5
第七条 油品调合的规定: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表3
电导率,S/m 储油设备容积,m3 ?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静 置 时 间,min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3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m/s;
D ——输油管径,m。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十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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