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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标准PPT
电子商务法 课堂讲授为主,并适当安排案例教学、随堂讨论;对于有争议的问题,给出多种参考思路;重点部分安排专题讨论,并纳入考核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教学时间比例分配如图: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各种电子信息传递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社会关系,既包括形式规范,也包括电子交易内容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旨在解决使用数据电文引起的形式问题。 (二)特征 1、程式性 2、技术性 3、开放性 4、复合性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广义上包括通过互联网、局域网或增值网、EDI、电报、电传、传真等进行商务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狭义上仅指通过互联网、局域网或增值网、EDI形式进行商务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调整范围 1、在线交易主体及其市场准入 2、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3、电子合同 4、电子支付与网上银行 5、网上无形财产保护 6、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 7、网上税收 8、在线交易法律适用与管辖 三、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一)性质 1、公法干预下的私法 2、以任意性规范为基础,同时有强制性规范 2、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二)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是指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它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或是属于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问题。 1、独立的法律部门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独特性 (2)电子商务法无法在现有的法律部门中找到合适的位置 (3)电子商务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 2、电子商务法属于商法 属于传统商法的组成部分,仅调整因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改变而产生的特殊商事关系。 四、电子商务法的原则和立法思路 (一)基本原则 1、中立原则 2、适度超前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 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强行主义、公示原则、严格责任、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二)立法思路 1、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 2、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立法概况 一、国外电子商务立法 (一)立法概况 1、早期立法 标准化委员会制定ANSI/ASC/X12标准(1979年)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1984年) WTO相继达成三大突破性协议,即《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1997年) 2、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形成时期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6月) 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2001年3月)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11月)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在全球网络上保护个人隐私宣言》、《关于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保护消费者的宣言》、《电子商务身份确认宣言》、《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1998年) 国际商会《国际数字化安全商务应用指南》(1997年11月) 克林顿政府公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7年7月) 3、主要国家电子商务立法 美国: 犹他州《数字签名法》(1995年) 《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规则》(1999年) 《统一电子商务交易法》(1999年) 《消费者金融信息隐私规则》(2000年) 《未经请求的色情及行销消息攻击控制法》(2003年) 欧盟:《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1997年) 《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1999年) 新加坡:《新加坡电子交易法》(1998年) 《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1999年) 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 《电子签名法》(1999年) (二)《电子商务示范法》 1、《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组成 (1)电子商务法律的总原则(分三章15条) 第一章 一般条款。包括适用范围、定义、解释、合同协议改动; 第二章 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包括对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数据电文的留存; 第三章 数据电文的传播。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地点。 (2)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 仅对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务做出了规定。 2、《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目的 (1)确立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要求 (2)确立数据电文是否符合签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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