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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地产权制度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英国地产权制度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第25卷第1期
2007年2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JournalofZhengzhouInstituteofAeronauticalIndustryManagement
V0l_25No.1
Feb.2007
英国地产权制度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王桂芳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英国地产权制度的核心是虚化所有,保障占有和使用,从而保障个人财产权利,促
进市场交易.我国在土地制度建设中应导入英国的观念和思维方式,把财产的动态利用作为
规定各种具体制度的出发点和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具体做法包括:(1)明确农地产权主
体,永续土地承包权.可以将农地收归国有,而给予现有土地承包者永佃权,然后建立相应的
配套制度来保证国有所有权的实现.(2)丰富农地产权内容,形成土地产权权利柬.可在我
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配套制度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进一步充实转让,抵押等权利,最终形成一
套灵活的,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土地产权权利柬.
关键词:地产权;产权主体;农地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734(2007)Ol一0017—04
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方面,当前我国农村的
土地制度均处于大变革中.如何改革现有的农
地制度,使之更加合理,有效,不仅关系到农业的
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英国的
地产权制度直接产生于解决土地归国王所有,同
时又必须将土地分散到不同主体利用的矛盾.
其制度的核心是虚化所有,保障占有,在占有上
精耕细作,从而保障土地的个人财产权利,促进
市场交易.
一
,英国地产权制度的演变过程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王
成为全国土地的惟一所有人.征服者威廉将所
有撒克逊人的土地收归己有,以保有权(tenure)
的形式将土地分配给诺曼贵族,以此换取他们对
国王的服务和效忠.国王下面的大贵族(tenant
inchief)又作为上级领主将自己的领地再分封给
小贵族(mesne),这些小贵族又以同样的方式再
分封给其他臣民,直至最终使用土地的佃户.在
这种金字塔式的土地占有中,保有权是联结上下
级的纽带.保有权的分封并不是所有权的授予,
保有人持有一定的土地,但并不拥有完全的所有
权,而是以定期服役或纳贡为代价的,佃农是最
后的土地占有人(tenant),国王是最后的佃主.
这种土地占有模式在开始表现为终身占有,具有
相对稳定性,只有在贵族和佃农死亡的情况下,
这种关系才终止.…
11世纪以后,佃农的土地便可由其长子继
承,地方在名义上将土地授予佃农的继承人时,
只是对租金略有调整.后来,贵族分封土地时便
直接明示将土地同时授予佃农及其继承人,这样
佃农在土地上就有了一种独立的权益
(fee).在英国财产法的历史上,佃农的这种独
立地产权益是随着地产权(estate)的变化逐渐
完善的,早期的estate,仅用来说明土地保有权
的持续期间和状态,并形成了占有地产权(estates
inpossession)和期待地产权(estatesinexpectan,
cy)的划分,前者依据是否有期限限制又分为自
由保有地产权和借租地产权;后者依据是否可继
承分为遗留地产权和归复地产权.在地产权受
期限限制以及不能继承的情况下,它仅是封建分
封制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描述,并不能充分反映
一
种纯粹的土地财产权关系.l2世纪以后,佃农
地产权被承认是普通法上可继承的权利,从而土
地的授予也开始无期限限制.但在相当长时间
内,佃农的地产权仍仅限于对土地的占有和继
承,而不能自由转让.
1290年,在大律师埃得瓦的主持下,英王通
收稿日期:2006—12—0l
作者简介:王桂芳(1965一),女,吉林德惠人,副教授,博士,中国法学会会员,研究方向为法经济学.
l8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第25卷
过了一项允许佃农转让土地占有权的法律条
款.被转让人获得租佃权以后,他与转让人之间
不再是一种分封关系,而是一种买卖关系.到l6
世纪,佃户的土地占有权已成为可继承的,无期
限的,可买卖的权利.J.
随着地产权制度的发展,estate一词获得了
一
种财产权的意义.地产权的变化使贵族与佃
农之间的关系难以维系,实际上除了佃农向贵族
履行交租金义务,以及贵族向国王提供骑士服务
这两条纽带以外,土地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已不再
存在,到l7世纪这两项义务已趋消亡.英国
1660年的土地占有法废除了骑士和大贵族的土
地占有制,这样所有佃户便直接统领于国王名下
了.
为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符合
工业革命后英国社会实际情况的新型财产关系,
英国于1925年颁布了六项法令(统称财产法),
其中包括:土地授予法(TheSettledAct),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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