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辨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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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辨析

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辨析 2011年第1期 第21卷总第91期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1N..1 JournalofRailwayPoliceCollezeVo1.21Serial91 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辨析 肖晚祥,张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200031) 摘要: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二者有着明确的界限.对虚假出资罪不应 当仅从字面意思上进行理解,而应当从行为侵犯的具体客体着眼进行实质的理解.虚假出资罪主要侵害了 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其危害性是现实的,而虚报注册资本罪只是侵害了未来相对债权人的利益,其危害性 只是可能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其他受损失的股东;虚假出资罪的客观方面则必须存 在其他受损失的股东,必须具备”欺骗其他出资人”这一特征. 关键词:虚假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实质法益;交叉竞合;空壳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92(2011)01—0064—04 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两个重要罪名.理论界和实 务界对二者的关系和司法认定见仁见智.二者都存 在实际出资不足的问题,在市场交往中往往会对相 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危险.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 过程中未实际出资而骗取登记,造成债权人利益受 损的严重后果的,既存在虚假出资的行为,也存在虚 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否形成两个罪名的竞合?司 法实务中大量存在的”空壳公司”应当给予怎样的 适当评价?有必要从规范的目的出发,结合两罪的 法定刑轻重关系,对其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作出辨 析,找出一条界线,对二者的关系予以明确. 一 ,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分歧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 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 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来虚报注册资 本,欺骗公司登记部门,并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 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两罪的客体虽然都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 管理秩序,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虚假出资罪的客观 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 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 观方面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部门.前者的主体是 公司发起人,股东,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J. 单从罪状描述上看,二者的构成要件相差很大,并无 难以区分之处. 但是,从司法实务中看,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人 往往也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行为人虚假出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社 会上大量存在的”空壳公司”即属于这种情况:既违 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 权,又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 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 额巨大,造成相对债权人利益严重损失.事实上,行 为人之所以要在公司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往 往就是因为缺乏资金,因此,大多数虚报注册资本的 行为本身就包含着虚假出资的行为.对于这种情 况,究竟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还是应当以虚 收稿日期:2010—08—03 作者简介:肖晚祥,男,湖南新邵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张果,男,河南 南阳人,法学博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干部. ? 64? 肖晚祥等: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辨析 假出资罪论处?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交叉竞合关系?未交付任何货币,实物,未转移财产权的情况下,采 应当采用怎样的原则处断?用虚假证明文件虚假出资300万元,不仅直接侵犯 对二者的区分界限有影响的,还有如下司法解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并且造成相关债权人巨大经济 释.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损失,又构成虚假出资罪,其属于交叉关系的法条竞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合.根据刑法规定,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 定(二)》第4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如果定的犯罪构成时,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量刑.因此,对于二人的行为均应当以虚假出资罪 产权,虚假出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定罪量刑. …… (3)虚假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总结两种观点,后者并不否认行为人的行为符 接经济损失10万至50万元以上的;(4)未达到上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只是认为其同时符 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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