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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法律探析法律法学
行政垄断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法律探析_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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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行政垄断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法律探析【英文标题】Goverance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ist Should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of W.T.O Zhou Xiu Zhang Yi (Law College,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作 者】周昕/张翼【作者简介】周昕(1977-),男,湖北宜昌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湖北 武汉 430079;张翼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0【内容提要】WTO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国内、外企业在国内市场地位平等、公平竞争,我国普遍存在的行政垄断破坏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与国民待遇原则发生冲突。规制行政垄断必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摘 要 题】WTO法制专栏【英文摘要】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of WTO wants fair play and the equality of national and foreign enterprises.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ist which is common in China nowadays destroys the equal order of competition and conflict of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We should normalize 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ist,abiding by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step by step.【关 键 词】行政垄断/WTO/国民待遇原则/冲突/规制 Administrative monopolist/WTO/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Conflict/Normalize【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9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2)04-0016-05 我国入世以后,首要的任务就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和我国入世的承诺开放国内市场,最终形成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地位平等、自由竞争的格局。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WTO法律框架中的许多协定都包含国民待遇条款,分别涉及不同领域。其中《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WTO协议附件1A之一,以下简称GATT)、《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WTO协议附件1A之一,以下简称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WTO协议附件1B,以下简称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WTO协议附件1C,以下简称TRIPS)等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共同构建了完整的WTO国民待遇原则。而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行政垄断与这些规定有着根本的抵触;行政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也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体制与WTO规则的有机整合。因此,规制行政垄断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立法的重要内容。 一、行政垄断的法律界定及特征 行政垄断在我国由来已久,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以后,行政垄断已取代过去的政府无度干预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公害。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的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两类,包括行政公司垄断、政府指定专营、企业合并中的“拉郎配”现象等多种表现形式。行政垄断应界定为地方政府机关和国家行业经济管理部门主要凭借行政权的行使,在其他公权力综合运用的影响下,对经济活动进行排他性控制、消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基于此种界定,行政垄断具有如下特征: (一)行政垄断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和国家行业经济管理部门,二者既是享有行政权能的行政主体,也是行政垄断中的垄断主体。二者同为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也必须为其行政垄断行为承担责任。行政垄断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机关或国家行业经济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权来实现,不具有国家意志性,其宗旨在于维护特定地区、特定行业部门的局部利益。地方司法机关在地方政府干预下可能会作出维护地方政府行政垄断地位的判决;地方权力机关也可能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维护地方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这些仅仅只是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起到了促进和辅助作用,应通过监督程序和地方法规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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