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证据制度的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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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证据制度的若干问题

试析民事证据制度的若干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均是以证据为根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的收集、提供、审查、判断、认定的过程。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证据的采信,是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审判实践中疑难与困惑之所在。因此,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实用的证据制度体系对民事诉讼之运行的重要意义是不言喻的。 然而通观我国现行民事证据立法,其粗陋之处显而易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现行民事证据制度的需要也变得越来越迫切。近年来,对民事证据制度的讨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我亦欲就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现状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关键。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都离不开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据是诉讼的核心。 我国有关民事证据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总则第六章中,民法通则、担保法、继承法等实体法也有所涉及。它们从证据种类、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等方面对证据作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保障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都起着重要作用。从本质上来说,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科学的证据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一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民商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和完善,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多样化,涉诉的民事纠纷逐年增加,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愈加繁重。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日益显现出它的局限性,不能适应审判实 践需要。新形势下的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全国各级法院为此开展了以公平审判为重点,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职责为内容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不但在民事审判方面出现了崭新局面(如公开审判转向规范化、审判模式转向当事人主义,审判职责转向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庭审方式转向辩论式,提高了法院办案效率和质量),而且调动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性,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院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逐渐暴露出其自身弊端。由于相关规定仅十几个条文,过于原则、笼统,具体操作性差,显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并成为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制约因素。司法界迫切需要完善证据立法。 二、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 我国没有专门以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民事证据立法,有关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敬置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自身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民事诉讼法规更多关注的是程序的合理建构,而有关民事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简单化。首先,就条文的数量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共270条,“证据”章只有12条,而大陆法系的德国有113条,日本有95条,法国有251条,且像美国、加拿大这样属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国家还制定了成文的证据法。其次,就条文的内容看,即使考虑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尤其是最高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中80%内容是关于证据制度的),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事证据制度的充实和发展,但由于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做出的,而且民事证据制度中的有些规范的建立,通过司法解释来进行缺乏足够的严肃性和科学的统 一规划,因此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制度立法仍显苍白。下面试举几个显例: 1、关于民事证据的种类,我国只规定了一种划分方式,其他的证据种类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公文证据和非公文证据等分类仅仅是作为学理上的研究,而实际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往往是通过其分类来确定的。 2、证明责任的分担划分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原则上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双方当事人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案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混同了诉讼攻击和诉讼防御之间的区别,由此也产生不出证据责任的正置和倒置。 3、关于证明对象规定得较含糊,到底哪些事实归当事人证明不明确,缺少操和层面的规范,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4、证据提供的时效问题未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在一审时并不提交关键证据,目的是使对方对其证据摸不清,而他已通过一审的诉讼摸清了对方的底牌,往往能在诉讼中击败对方,对方不服也不能上诉了。这里就存在着可让当事人钻的法律漏洞,使得当事人在一审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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