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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汇总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 行)
总 则
1.1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1.4 文物保护工程涉及本规定不能涵盖的专业内容时,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编制原则和基本形式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
1.5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大型和重要工程增加用于立项申请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简单工程在完成现状勘察文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6 文物保护工程中涉及锚固、灌浆、防风化、防渗排水、防洪、油饰彩画、壁画塑像等专项设计时,应符合第七章的相关提示与要求。
第二章 一般要求
2.1 勘察
2.1.1 现状勘察的目的是探查和评估文物保存状态、破坏因素、破坏程度和产生原因,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2.1.2 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内容。
a 测绘,测量并记录文物现存状态、结构、病害及分布区的地形、地貌。
b 探查,查明文物损伤及病害的类型、程度及原因。
c 检测,对病害成因和文物的安全性进行测试检查,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检测、建筑材料分析试验、环境检测等;检测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d 调查研究,收集文物历史资料、考古资料和历次维修资料,了解文物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判别文物年代等。
e 勘察结论,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文物形制、年代、价值、环境和病害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文物保存现状的结论性意见和保护建议。
2.2 设计
2.2.1 方案设计依据现状勘察结果编制。
2.2.2 方案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a 说明保护的必要性。
b 保证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c 确定工程项目、工程规模,工程量估算和工程造价估算。
d 指导施工图设计。
2.2.3 施工图设计,根据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和批准文件中的修正意见编制。
2.2.4 施工图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对工程规模、工程部位、工程范围进行控制。
b 指导施工,实施对病害的具体技术性措施。
c 能据以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编制工程预算并核算各项经济指标的准确性。
d 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基本构件制作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的需要。
2.3 文件编制
2.3.1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可分为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2.3.2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a 封面:写明方案名称、设计阶段、设计单位、编制时间。
b 扉页:写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写明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及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
c 目录。
d 现状勘察。
e 方案设计。
f 工程概算。
2.3.3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a 封面:写明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时间。
b 扉页:写明设计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写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及专业负责人、审校人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
c 目录。
d 施工图设计说明。
e 施工图图纸。
f 施工图预算。
2.3.4 方案设计提交后陆续发现的新的现状勘察资料,应补充在文件中(包括图纸、文字、照片)。
2.3.5 因工程需要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时,现状勘察内容须编入施工图设计文件。
2.3.6 图纸和文字说明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名称、名词应采用行业通用术语。制图应符合规范标准,比例的确定以清楚表达测绘和设计内容为原则。
2.3.7 所有图纸上都应标注出图日期、图名图号,并加盖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
2.3.8 所有图纸的汇签栏中都应完整地签署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审校人等的姓名。
2.3.9 设计文件篇幅较多时,可以按序分册装订。
第三章 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3.1 适用范围
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古代、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筑类文物(以下称为文物建筑)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和原址复建工程。
3.1.2 保养维护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3.1.3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必要的管理服务设施建设、文物库房设施建设、保护性设施建设等类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可参照本章规定。
3.1.4 本章规定不包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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