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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应急预案
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县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信访局、银监分局监管办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指定其他部门(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须指定1-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确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决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有关事项;负责协调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在处置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互动;负责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政府金融办: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县内媒体播发相关新闻;负责全县融资性担保等主管范围内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搜集舆论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相关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及引导,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关不良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县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县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县公安局:参与或指导、协调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县检察院:依法及时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县法院: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县信访局:参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劝导等工作。
银监分局监管办:负责协调、配合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制定处置工作方案。
各乡镇政府:在处置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中发挥主要作用,保持当地社会稳定;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确定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按规定组织、实施被取缔的非法集资机构资产的清理、清退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其他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二、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分为4级: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Ⅳ级)、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对待。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置。
1.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Ⅳ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街道,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30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市),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2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50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州,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0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省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指因非法集资涉及两个以上省市区,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00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1亿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国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启动
对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事发地区乡镇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报县处置领导小组。对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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