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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公司停工停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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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公司停工停产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晋煤集团关于印发〈资源整合矿井停工停产考核规定〉的通知》(晋煤集安字〔2012〕705号)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各矿井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司及各矿井安全责任,促进各矿井依法依规生产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勒令矿井停工停产依据
矿井停工停产的依据包括:《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晋城煤业集团现场安全监察处罚规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资源整合矿井管理的特别规定〉的通知》(晋煤集办字〔2012〕532号)文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它重大问题和隐患,凡触犯如下规定的矿井进行停工停产:
1.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3.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抽采不达标的或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
5.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6.持证改造矿井只生产不建设故意拖延建设工期的;
7.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及时整改的;
8.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故意弄虚作假的;
9.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
10.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的;
11.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12.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的;
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
14.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的;
15.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
16.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的;
17.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的;
19.违反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中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的;
2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
22.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23.手续不全,组织生产建设活动的;
24.未经集团公司生产处、发展与建设局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和开工建设的;
2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负责人,未经主体同意私自变更的;
26.在工程项目批准范围之外的区域进行施工建设的;
27.在水文地质条件和老空水情况不清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28.未建立防治水机构、队伍,未实现探、掘分离的;
29.未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探放水规定的;
30.火工品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帐、卡、物、机不相符的;
31.未实现机械通风的;
32.矿井提升人员设备不合格、保护不齐全的;
33.未从集团公司领取煤炭销售票,私自销售的;
34.施工、监理项目部成员资质、配备数量、技术水平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35.存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转包、越级承包、无证施工等违法现象的;
36.共用一个区域变电站时,矿井未在10kV电源侧加装隔离变压器的;
37.配电系统未实现微机保护的;
38.大型设备(提升机、主排水泵、主通风机、主提升胶带机、空压机等)未做性能检测报告的、关键零部件未按规定探伤、钢丝绳未定期检测的,并未出具合格有效报告的;
39.大型设备电控属于淘汰系列的;
40.主提升绞车、主排水泵、主通风机、抽放泵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41.大型设备保护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42.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43.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勒令矿井施工作业地点停工停产依据
矿井施工作业地点停工停产的依据包括:《晋城煤业集团现场安全监察处罚规定》及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凡触犯如下规定的工作地点进行停工停产: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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