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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系统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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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系统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行为,维护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局)负责办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审批,并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地区管理局依据授权对本辖区内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为外航)是指有权在我国和外国之间从事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航空承运人。 (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以下简称销售代理)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取得国际航空运输客运销售代理业务资格,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三)计算机订座系统是指能够为销售代理提供包括航空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座位可利用、票价和定价规则等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并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预订或出票。 (四)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为外国系统提供商)是指能够提供前款所规定信息服务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 第五条 外航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双边航空运输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获得相应经营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资格; (二)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三)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销售代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资格; (三)与外航直接签订委托销售代理合同; (四)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所在国依法注册; (二)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关于计算机订座系统运营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三)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本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地应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的注册地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应在互惠基础上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九条?外航经过批准,可以委托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并使用该企业票证销售由其实际承运或挂其代号的代码共享航班的客票。 第十条?外国系统提供商不得擅自为销售代理提供直接进入和使用其系统的服务。 第十一条?外国系统提供商提供服务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 (二)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存储旅客的预订、变更、出票、取消等信息,存储周期至少为13个月,并根据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主管部门监管需要,随时提供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采取技术手段禁止销售代理以虚假、重复订座等方式恶意损害航空承运人利益; (四)提供服务应符合中国有关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外航应按规定向机场离港系统以及安检系统等实时传输旅客订座、出票记录信息。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外航作为申请人向民航局主管部门提出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证(以下简称为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四条?外航应至少提前六十日向民航局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外航应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主管部门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外航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外航销售代理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外航销售代理的有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外航与其销售代理直接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 (五)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销售代理与外国系统提供商订立的直接进入和使用意向书; (七)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能够存储旅客的预订、变更、出票、取消等信息的证明材料; (八)外国系统提供商最近三年的经营状况报告; (九)具体的直接进入和使用方案等; (十)外国系统提供商与外航销售代理依法提供服务的承诺书; (十一)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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