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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未具医事人员资格者执行医事专门业务各类医事人员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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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未具医事人员资格者执行医事专门业务各类医事人员规定

各類醫事人員執業處所暨支援報備相關規定 ※ 14類醫事人員法 就醫事人員執業處所有限定規範:所有醫事人員法皆有規定。 就醫事人員執業處所有支援報備例外規範:醫師法、護理人員法、助產人員法、醫事放射師法、醫事檢驗師師法、職能治療師法、物理治療師法、語言治療師法、聽力師法、呼吸治療師法、營養師法、心理師法。 就醫事人員執業處所無支援報備例外規範:藥師法、牙體技術師法 序號 類別 法條 規 定 立法理由 ㄧ 醫師 醫師法第8條第2項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為提高醫療服務品質,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場所,有必要予以限制,應以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場所為限。惟為符實際,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或應病人邀請出診者不在此限。 護理人員法第12條 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護理人員執業,其登記執業之處所,以一處為限。 助產人員法第12條第1項 助產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助產機構或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或應邀出外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五 醫事放射師 醫事放射師法第9條 醫事放射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放射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關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為加強執業管理,有必要嚴格限制醫事放射師之執業處所,爰明定本條。 醫事檢驗師師法第9條 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為加強執業管理,有必須要嚴格限制醫事檢驗師之執業處所,爰明定本條。 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八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師法第9條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九 語言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法第9條 語言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語言治療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為加強語言治療師執業管理,爰規定其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 十 聽力師 聽力師法第9條 聽力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聽力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為加強聽力師執業管理,爰規定其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 十ㄧ 呼吸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法第10條 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加強執業管理,須嚴格限制呼吸治療師之執業處所,爰明定本條。 十二 營養師 營養師法第10條 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參照醫事放射師法第九條及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法例,增列本條規定,以限制營養師之執業處所,提高其服務品質。 心理師法第10條 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為加強執業管理﹐有必要嚴格限制心理師之執業處所﹐爰為本條規定。 為加強醫事人員執業管理,爰參酌醫事檢驗師法及醫事放射師法立法體例,規定牙體技術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相關機構為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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