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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侵权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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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侵权责任

承揽合同,侵权责任 篇一: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管辖权如何确定? 好问律师 APP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管辖权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管辖权 如何确定?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 使得相关管辖权争议及矛盾非常大。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的一则管辖权争议再 审案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余良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 二审上诉人): 珠海市万隆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盛德利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1 年 4 月,盛 德利公司与万隆达公司签订《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合 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由 万隆达公司制造完整的 RPT 生产线机器设备,由于万隆达公司的技术问题不仅 迟延 7 个月方才交货, 而且所制造生产线设备不符合规格, 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 缺陷,无法达到使用性能,根本不能正常投产使用,盛德利公司多次主动与万隆 达公司进行协调沟通,但仍未解决,致使机器设备闲置两年有余。给盛德利公司 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害。盛德利公司为此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以侵权责任纠纷 为由将万隆达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万隆达公司返还货款及代买零件费用 3644067.98 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9089243.36 元;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一 切费用由万隆达公司承担。 一审被告万隆达公司在一审就本案提出管辖异议, 称: 该生产线的设计、 生产、安装调试等内容属加工承揽性质,该生产线并非通用的“产品”即并非一般 好问律师 APP买卖或购销合同中所称的产品,故不适用于产品质量纠纷,本案应当属于加工承 揽合同纠纷。 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加工承揽履行地均在珠海市金湾区且诉讼标的额 为34 元, 故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转 载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民法院审理。中院一审裁判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原告盛德利公司所诉事实、理由 和请求、以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本案是基于原告盛德利公司与被告万 隆达公司签订的《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 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而产生的产品质 量即侵权纠纷案件, 故该纠纷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均具 有管辖权;现原告盛德利公司选择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向侵权行为地的河北 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注:该认定被二审及再审法院 纠正)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 驳回万隆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高院二审裁判 万隆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其与盛德 利公司订立的《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 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从内容和特征分 析,该合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因此本案不 是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而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法院。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本案加工行为地在珠海市金湾区,因此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 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产品责任也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 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缺 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据此,产品侵权责 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具体本案,盛德利公司与万隆达公司签订《盛德利印铁 好问律师 APP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合同》 和 《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200RPT 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万隆达公司为盛德利公司设计、制造 200RPT 生产线一条,同时,约定了完成期限、交货与运输方式、质量标准及违 约责任等,项目地点在万隆达公司。依据涉案两合同的名称及内容,符合承揽合 同特征。后盛德利公司因万隆达公司交付的生产线不能正常使用诉至法院,依据 两合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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