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居民供用电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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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居民供用电合同

安徽省居民供用电合同 用电人:  供电人: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 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容量:                     千瓦。 3.用电性质 :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不得超过上述 容量用电。 二、供电方式  供电人以交流 50 赫兹、电压□220 伏 □380 伏电源向用电人连续供电。 三、计量装置  □单相智能电能表 □三相智能电能表  四、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须经合法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后方可配置使用,用电计量装置的记 录是用电人电费结算的依据。 2.  供电人应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 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 3、用电人认为供电人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人提出校验申请 ,在用电人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人应在 7 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电人。 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 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还应按规定退补电费。  用电人如不愿向供电人申请电能表检验或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资质的计 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供电人应予以配合。校验申请方应先行垫付校验费用。检 验结论为合格的,校验费用由校验申请方承担,如不合格,由供电人承担校验费 用并换装用电计量装置,但能证明因用电人使用、保管不当除外。  4. 以下情形计量失准时,供电人、用电人按下列方式确定差额电量并退、补电 费,但差额电量未确定前,用电人应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 行退补。  (1 )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 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 计算。 (2 )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 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 日止。 (3 )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的用电量的平均 值,确定计费电量差额。  五、电价  供电人按规定收取电费和随电征收的各项政府性附加费用,不得违规收费。执行 政府  电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电人可选择执行以下第 种电价,并 按电价政策规定调整。 1.居民生活电价    2.居民生活分时电价  六、抄表和结算 1.供电人安排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为                     。实际抄表例 日以抄表通知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2.供电人按照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按抄表周期与用 电人结算电费。 3.用电人可采取现金、委托银行代扣、自助交费及充值卡付费等方式,应当在抄 表和电费结算当(次)月         日前向供电人足额交纳电费。 采用预付电费方式付费的用电人,根据智能电能表的计量计费提示功能或手机短 信提示功能等,随时检查充值余额,在预付电费使用完毕前及时付费,以保证持 续用电。 七、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                     (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 力设施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 护管理。 八、用电安全和保障 1、供电人应按规定提供连续电力供应服务;因故需停止供电时,应按规定事先 通知用电人或公告,但因紧急避险、不可抗力造成的停电情况除外。  2、用电人因欠费停止供电的,供电人在用电人交清电费后 24 小时内应恢复供电 。  3、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等开关电器,并负责运行维 护,以保障用电安全。 九、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分类 /分时)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应先行结清所欠电费,再与 供电人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除合同的,应依法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合同未作变更的,不得擅自实施。  十、违约责任  1.供电人  (1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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