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预报发布服务指南-怀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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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预报发布服务指南-怀宁

怀宁县国土局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指南 1.地质灾害预报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二、重点工作(三)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 加快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监测预报精度。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人防警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无线预警广播、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三、保障措施(五)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二、承办机构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县气象局气象台 三、服务对象 预报内容涉及范围内的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主动开展预警预报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受理: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协调气象部门主动掌握有关信息。 论证: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协调气象部门根据地质、气象变化,进行地质灾害论证判断 发布: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协调气象部门经判定后,主动发布预警预报。 七、办理时限 随即发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县气象局气象台 电话:0556-4632209 2. 采矿权许可证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二、承办机构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 三、服务对象 采矿权人。 四、申请条件 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遗失公告(市级以上报纸); 3.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和证书未作抵押等其他活动的承诺书; 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审查意见; 5.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6.残存的采矿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供所需的申请材料至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 2.受理: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接收材料。 3.审查:根据申请材料,逐项审查。 4.审批:对各项条件符合标准的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 电话:0556-4632209 3.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一)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承办机构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经办人须为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五、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及经办人委托代理书 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材料 3、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全套)及评审备案证明 4、与压覆相关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接收建设单位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及经办人委托代理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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