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次审议条文-电力工程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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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次审议条文-电力工程技术规范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2-37條第1款第2目至第2-41條、第3-1條至第3-10條及表3-4 研議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37條 (最小額定及線徑) 幹線之最小額定及線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六○○伏特以下之幹線: (一)一般要求:幹線導體(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第四節第三款至第五款所計算出,足以供給負載之需求值。於應用任何調整或校正因數前,幹線電路導體(線)之最小尺寸所容許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之一.二五倍與非連續負載之總和。但符合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1.包含保護幹線之過電流裝置之組件,經登錄以其全額定運轉者,其幹線導體(線)所容許之安培容量,得不小於連續負載與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2.被接地導體(線)未接過電流裝置者,其線徑得以百分之一百之連續負載與非連續負載之總和決定。 (二)被接地導體(線):幹線之被接地導體(線)之大小不得小於第2-279條規定,惟第2-279條第六款規定不適用於以並行敷設之被接地導體(線)。在規定條件下,其他最小線徑應符合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 (三)與接戶導體(線)連接之幹線安培容量:幹線導體(線)承載之總負載均由安培容量在五十五安培以下之接戶導體(線)供電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接戶導體(線)之安培容量。 (四)個別住宅單元之導體(線):個別住宅單元之幹線導體(線)不需大於接戶導線。導線線徑得使用第3-44條第二款第六目之規定決定導體(線)之線徑。 二、超過六○○伏特之幹線:導體(線)安培容量應符合第3-44條及第3-45條適用之規定。幹線之被接地導體(線)之大小不得小於第2-279條規定。第2-279條第六款規定不適用於以並行敷設之被接地導體(線)。超過六○○伏特之幹線導體(線),其大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電給變壓器之幹線:僅供電給變壓器之幹線,其導體(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各變壓器名牌額定之總和。 (二)供電給變壓器及用電設備之幹線:同時供電給變壓器及用電設備之幹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各變壓器名牌額定之和,與經設計可能同時運轉用電設備一.二五倍負載之總和。 (三) 裝設監管:裝設監管之幹線導體(線)線徑在工程監管下得由合格人員決定。裝設監管之定義係指一設施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於工程監督下,完成設計與安裝。 2. 由具超過六○○伏特系統相關訓練及經歷證明之合格人員提供系統之維護、檢測及供電。 第一百十條  幹線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幹線導線應有足夠的安培容量以承受其所供應的負載。 二、幹線如供應連續負載或同時供應連續及非連續負載,其所裝置過電流設備之安培額定或幹線導線之安培容量應不小於非連續負載與1.25倍連續負載之總和。 第四百零八條 進屋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導線之大小:架空導線不得小於22平方公釐,但導線在電纜中者,其最小線徑應配合絕緣等級,如左表所示: 絕緣等級 導線大小(mm2) 601至5,000V 8 8,000V 14 15,000V 30 25,000V 38 35,000V 60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一百十條、第四百零八條第一款(600伏特以上)納入本條,並參考NEC215.2修訂。 第2-38條 (過電流保護) 幹線應依本章第七節第一款規定保護,防止過電流。 幹線供電給連續負載,或同時供電給連續與非連續負載者,其過電流裝置之額定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之一.二五倍與非連續負載之總和。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包含保護幹線之過電流裝置之組件,經登錄以其全額定運轉者,過電流裝置之安培額定得不小於連續負載與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二、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幹線,其過電流保護應符合第七節第九款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215.3增訂。 第2-39條 (共用中性線之幹線) 共用中性線之幹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共用中性線之幹線:最多三組之三線式幹線,或二組之四線或五線式幹線,得共用中性線。 二、金屬管槽或封閉體內:裝設於金屬管槽或其他金屬封閉體之所有幹線之所有導線共用中性線者,應依第3-14條規定裝設於同一管槽或其他封閉體中。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215.4增訂。 第2-40條 (幹線圖) 若相關主管機關有要求,在幹線裝設前,應提供能顯示幹線詳情之圖面及。該圖應顯示每條幹線所饋供之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之面積平方公尺值、需量因數、應用需量因數前後所計算出之總負載,及所用導線之線徑及類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NEC215.5增訂。 第2-41條(設備接地導體(線)) 幹線供電給須具設備接地導體(線)之分路者,應依第2-284條規定,該幹線應內含或提供設備接地導體(線),供分路之設備接地導體(線)連接。供電給個別建築物或構造物之幹線,應符合第2-245條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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