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应如何操作三.ppt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应如何操作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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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应如何操作三

答:三个子系统(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系统、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系统、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登陆页面上均设置有选项,依据网页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系统将自动发送邮件至初次审请时填写的联系人电子邮箱,返回备案号及查询号。详见“用户手册”。 答:备案时不要使用Gmail、Hotmail邮箱。 返回首页 返回问题页 答:如果确实无法通过备案系统的“找回查询号Find Query NO.” 功能找回查询号。可采取如下方法:1.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将“找回查询号的申请说明”和“企业资质证明”(企业网站截图也可)扫描件发到beianguanli@163.com邮箱;2.进口商将“找回查询号的申请说明”和进口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工商注册证、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证)”扫描件发到beianguanli@163.com邮箱,系统后台维护人员核实企业申请情况后将查询号通过邮箱返回。 答: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或变更申请后,需及时到直属局提交纸质材料方能审核。 返回首页 返回问题页 答:联系提交信息的直属局退回,重新修改检验检疫机构后,再次提交。 答:企业名称无法更改,请在页面点击提交“取消备案”申请,待取消备案审核成功后,重新进行“初次申请”。详见“用户手册”。 答:备案暂存或提交后要牢记生成的备案申请号、备案号、查询号,以便再次登入时使用。要妥善保存联系人邮箱,以便后续找回查询号,注意不要使用gmail和hotmail邮箱。 返回首页 返回问题页 答:只有在进口商备案信息已发布的情况下,境内进口商系统中才会显示“食品进口和销售情况”选项供填写。 返回首页 返回问题页 答:(1)进口商自用:不需要填写销售记录; (2)进口商替实际收货人代理进口:销售记录填写实际收货人信息; (3)进口商卖给加工厂或下游经营单位:销售记录直接填写加工厂或下游经营单位信息; (4)进口商直接卖给消费者个人:暂时先填进口商自己的信息; (5)实际收货人进口食品用作免税经营的,不需要填写销售记录。 答:进口商应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存进口、销售记录和凭证。进口、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返回首页 返回问题页 答:(1) 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和互市贸易进口食品的; (2)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口食品的; (3)进口自用(包括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使领馆自用的食品)食品的; (4)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等产品的; (5)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只填写进口记录即可。 答: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该记录可在新备案系统打印。 (1)提交上一批次进口和销售记录指:进口商提交本公司在全国口岸范围内进口的上一报检批次(10月1日后)的已出具合格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不要求同一食品品名)。 (2)进口商每次报检只提交上一报检批次的一个品种销售给一家单位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只打印一张记录即可,其余品种不用打印。进口和销售记录要加盖进口商公章。 (3)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打印是根据用户选择的来打印,即:选择打印最近一批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如果没有销售,那么只打印进口记录,销售记录部分为空白内容。报检时只提交进口记录即可。 返回首页 返回问题页 答: (1) 10月1日后全国范围内首次进口食品。 (2) 自10月1日起,同一进口商所进口的食品均未取得合格检验检疫证明,再次进口报检时不需要提交上一批次进口和销售记录。 答:进口商可以隐藏某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求其提供进口销售记录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做好这项工作,落实主体法定责任。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通过备案系统查询到所提供的进口销售记录信息。 返回首页 返回问题页 答:对于某些检验检疫辖区外的进口商,或辖区内进口商单位地址距离报检口岸距离较远,提供盖章原件不太方便的情况,可以采取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方式,但需要代理报检公司在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上盖章,并向口岸检验检疫局说明,经口岸局同意方可。 答:使用IE 浏览器(6.0 以上版本)重新登陆系统进行备案操作。如遇网络不稳定等问题,需要多次尝试提交。 返回首页 返回问题页 答:进出口商在使用备案系统时可先下载用户手册和备案注意事项提示进行了解,如客服咨询电话400-665-9988繁忙,进口商企业用户最好根据属地原则先拨打企业工商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咨询电话,以便快速及时解决问题。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或代理商可将问题发送邮箱beiangu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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