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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论
【考情分析】 2018年本章在机考试卷中预计分值比重为8%左右,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虽非重点章节,但其中“仲裁、诉讼管辖与时效”等内容依旧会以小案例形式进行考核,需要准确理解并重点关注。 由于《民法总则》的出台及《立法法》的修订,考生需关注“法律关系、法的形式、诉讼时效、法律责任”等考点的新增及变化内容。
【章节框架】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8年调整)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双位一体,无需区分。
【例题·单选题】(2008年)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 『正确答案』B
【例题·多选题】(2014年改)下列各项中,属于法的特征的有( )。 A.强制性 B.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C.规范性 D.国家意志性 ?? 『正确答案』ABCD
知识点:法律关系三要素(★★★) 【大纲要求】掌握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主体 1.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构成: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018年调整)
组织 类型 具体包括 法人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公办医院、学校等 社会团体法人 各类协会、学会等 捐助法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各国家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生产队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农民合作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居委会、村委会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3)国家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主体资格 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行为能力:(2018年调整) 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民法总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二、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1.权利即权利享有者自己或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及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 2.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缴纳税款、履行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三、客体 客体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1.物 (1)自然物:土地、矿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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